美國聯邦條款

美國聯邦條款,北戀艱才美13個殖民地宣布獨立後為建立邦聯制頁兵采國家而頒布的憲法性檔案。1777年11月15日大陸會議上通過,1781年3月1日經各州批准後生效。共包括項船73個條款。宣布13個州同意組成邦聯,取名為美利堅合眾國。給予各州的權力較大,第2條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其他一切非棗危榜由本邦聯條款所明文規定授予合眾國國會的權力、司法權和權利。”規定實行一院制國會屑循愉套體制,對國會的權力施加許多限制。國會無權向各州徵稅,無權管理各州商業貿易,凡決定宣戰、媾和、徵兵、鑄幣和確定貨幣價值等重大事項,都須徵得9個以上州的同意。沒有設立常設的敬腿贈行政機構,規定只是在需要時可成立委員會,也沒有設立統一的司法機構,只規定“邦聯議會有設立海事法庭之權”。實踐證明承促求兆,它所設計的體制,中央政府的權力過弱,而地方政府權力過大,因而全國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統一力量,這一缺陷後來由美國憲法所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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