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制

美國聯邦制

聯邦制是兩個或多個分享權力的政府對同一地理區域及其人口行使權力的體制。事實上,在美國所實行的聯邦制下,美國憲法是國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威所在。反過來,憲法也反映了美國人民的意願,而人民的意願是民主政體中的最高權力所在。在一個聯邦制國家,國家政府有明確的權利,對外事務有完全的主權。但是,在國內事務上如何行使權力,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聯邦制
  • 外文名: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拼音:měi guó lián bāng zhì
  • 形式:世界上最常見的政府形式
  • 體制:兩個或多個分享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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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迄今為止,一元化政府體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見的政府形式。這一體制只有一個權力來源,即中央或國家政府。儘管在聯邦制和一元化政府體制下,民主都可以發展壯大,但是這兩種形式的政府體制具有重大和實質性的區別。例如,英國是一個一元化政府。英國的議會對英國國內發生的一切事情擁有最後決定權。即使議會將地方事務的權力下放,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國的任何城鎮和縣郡做議會認為應該做的事;只要議會願意,議會甚至可以廢除或改變任何城鎮或縣郡的界限。

國情

坐落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家政府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生活在美國境內的人,但是美國五十個州的各州法律只適用於該州居民。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無權廢除一個州,也沒有任何一個州可以僭越只有國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權力。根據憲法,美國政府在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造幣、移民歸化、維持陸軍部隊或者海軍部隊等事務上,擁有非其莫屬的權力。美國聯邦制保證每個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從而保證沒有任何州能夠建立其它政體,比如說,君主制。在上述這些領域,國家利益顯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這些領域的權力也相應地歸屬國家政府。國家政府還具有解決兩州或多州爭端、解決不同州公民之間爭端的司法權。
但是,在國內政策的其它領域,國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會有平行或者重疊的利益與需要。在這些領域,州政府與國家政府也許會同時行使權力;在這些並存權力中,最主要的是徵稅權。在《憲法》沒有就國家政府權威做出規定的領域,州政府可以在不與國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權力相衝突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在一些影響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如教育、罪行與懲罰、健康與安全等,《憲法》沒有做出直接的責任劃分。根據美國開國前輩所依據的共和原則,特別是約翰·洛克的理論,人民應該擁有這些權力,通過不同的州憲法,人民將這些權力委託給州政府。

美國憲法

締造者認識到聯邦與州這兩級政府發生衝突的可能性,特別是在並行使用權力的領域,於是採納了幾種策略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首先,使美國《憲法》具有高於州憲法的地位,並得以通過聯邦法庭貫徹之。《憲法》中的一個條款規定,如果國家政府行使的憲法權力與州政府的合法行動發生衝突,那么國家的權力至上。《憲法》還明確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國家政府的權力。《憲法》締造者當時為了爭取使《憲法》獲得通過,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國家干預個人自由權的《權利法案》,也就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通過羅列州與州之間的相互義務,《憲法》為州與州的關係奠定了基本原則,並使得任何新加入聯邦的州與最早組成聯邦的州地位平等。最後一點是,通過給予各州在美國參議院、也就是國會上院,同等數量的議員席位,各州在國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國立國之父力圖通過所有上述方式,減少聯邦數層政府間的矛盾。
創建美國式聯邦制所依據的是一個新的主權,或曰最高統治權,觀念。在英國和歐洲的政治理論中,主權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前存在的帝國危機中,殖民地人提出,雖然英國議會控制帝國的整體事務,但是在實際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機構制訂了自己的法律。不過,儘管如此,獨立戰爭時期的早期美國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權不可分割的舊觀念運作的。根據1783年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也就是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每個州或每個前殖民地,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各州之間僅僅通過一種 "友好同盟" 關係來處理國家問題。然而,這種邦聯制政府在實踐中不盡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來,是危險的。有些州不僅剝奪它們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權,而且還常常在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對《邦聯條例》的廣泛不滿導致1787年召開憲法會議,起草新憲法。

憲法會議

產生的《憲法》以下列著名詞語開宗明義:“我們,合眾國人民……”,從而顯示出新國家的主權所在。這個由人民創立的《憲法》,既沒有把主權交給國家,也沒有把它交給州政府。曾經看來不合邏輯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憲法》下成為可能,因為國家和州政府的權力都是由擁有主權的人民授予。這一授權是以書面《憲法》的形式表達出來,給不同層次的政府劃分出各自的角色。州與國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對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時行使權力,是因為它們的著重點不同:州著重於地方事務,國家著重於更廣泛的問題。美國試驗的政府形式是,讓州與國家政府作為互不相關的獨立實體並存,各自具有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其道理在於,兩級政府同是為了服務於民。

聯邦制度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今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下面我們來詳細解釋。
1. 為什麼說聯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權力由來已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一個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
州的權力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採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
當時大多數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轄領地,總督由英王任命,權力較大,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國王將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授給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被稱為業主殖民地,其總督由業主任命,權力較小;有的是一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貴族與高級商人中選出,權力最小。這些不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與州之間相對獨立,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美國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北美初期移民們的生活習慣而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各州人民採用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進行創業。
早期移民們散住於一片遼闊的土地上,又為許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憑藉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根據客觀環境來創立新制度。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北美移民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
由於每一個州都是一個單獨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於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並未深入人心。在許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一種象徵、一面旗幟,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國殖民統治堅持自身權利的情況下誕生的。
經過六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並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擴大權利
2. 美國人民能夠接受聯邦制中擴大中央權利的原因:
(1)美利堅民族具有的雙重性格。
早期的北美移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憑藉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時,造就了美利堅民族沒有等級概念,而具有平等、獨立的性格。而自然條件的惡劣,土著印第安人的報復,使早期移民必須互相依賴、互相幫助,鍛造了美利堅民族團隊精神觀念。由此構成美利堅民族的雙重性格,這既適宜人們接受由中央維護集體(整體)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維護個人利益的傳統。
(2)在反英王殖民統治時,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們已開始探索未來的方向。
1767年,美國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實行聯邦制,傑弗遜、亞當斯等也提出這種構想。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傳,為美國實行聯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礎。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
為了維護這個新生國家的各種利益,美國實行了聯邦制,這一政治制度給美國帶來了穩定、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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