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條例

邦聯條例

邦聯條例又稱《邦聯公約》。美國宣告獨立後由13個州結成邦聯所制定的根本法。1776年開始起草,1777年由大陸會議(北美13個州的代表會議)提交各州認可,1781年批准。主要規定13個州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邦聯中央僅設有一個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參加的國會,但每州只擁有一票表決權。國會負責對外事務和印第安人事務,解決州與州之間的爭端,控制鑄幣和借款,以及建立郵政制度。沒有明示屬於國會的其他一切權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稅收和商業管理。國會休會期間有一由國會任命的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邦聯條例
  • 外文名: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 時間:1777年11月19日大陸會議通過
  • 地區北美
  • 全稱:《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 生效日:1781年3月1日
簡介,制定背景,批准信息,相關規定,條例時期,缺陷,修訂更改,條例廢除,

簡介

在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後不久,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並著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簡稱為《邦聯條例》。1777年11月19日,大陸會議通過了《邦聯條例》。這部條例是北美殖民地籌建十三個新州統一政府的第一個正式檔案。按照這部憲法,美國過去的中央權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各州享有徵稅徵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聯邦國會只有宣戰和媾和,派遣對外使節,掌管郵政,調整各州關係等權力。因此,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際聯盟。但由於一些州不願把自己的統治權交給一個全國政府,這個條例直到1781年才最後為十三州全體批准並生效。1781年3月1日,隨著馬里蘭州的正式批准,《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

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領導人出席的奧爾巴尼會議上(Albany Congress),班傑明·富蘭克林提出了倡導美利堅合眾國大聯合思想的“奧爾巴尼聯盟” 計畫。自此之後,政治領域對聯盟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從1775年起開始擔任臨時政府的大陸會議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與憲法。但事實情況並不容樂觀,不同的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逕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領導人們意識到,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擁有一套正式、為其量身打造的憲法。民眾們也發現,只有州與州團結的更加緊密、成為一個整體,國家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這種內外局勢下,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並著手起草的全國憲法——《邦聯條例》,於1776年應運而生。

批准信息

州名批准時間簽署人
1778年3月4日
喬賽亞·巴特利特,小約翰·溫特沃斯
1778年3月10日
1778年2月9日
威廉·艾勒里
1778年2月12日
1778年2月6日
詹姆斯·杜安
1778年11月19日
約翰·威瑟斯龐
1778年3月5日
1779年2月1日
托馬斯·麥基恩
1781年3月1日
1778年12月15日
1778年4月5日
約翰·潘
1778年2月5日
亨利·勞倫斯
1778年2月26日
批准條例這個過程停滯了幾年,一些州拒絕撤銷其在西部土地債權。馬里蘭州一直抵制邦聯條例,直到到維吉尼亞州紐約州同意放棄其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債權。經過了三年多的時間,在1781年3月1日,馬里蘭州的批准了邦聯條例。
與此同時,條例還為魁北克省(即加拿大)預留了邦聯中的一席,如果它申請加入,則立即準予其加入並享有與其他州相同權力。

相關規定

該條例規定設立一個國會,每個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參加。每州不論人口多少,都在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所有重大事項要有九票才能通過;而對條例的修正則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該條例授權全國政府處理某些外交事務、宣戰、管制貨幣鑄造、確定度量衡標準、舉債借款、建立郵政系統、築路、以及徵募陸軍和海軍,但上述權力不是專有的;每個州都可以做這些事情。然而,該條例卻沒有授權國會徵稅和籌款;國會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項。國會也無權管制外貿、建立全國法庭、或強制實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這部憲法,成立起來的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際同盟。按《邦聯條例》成立起來的美國國家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一院制邦聯國會,每州選出代表2至7人組成;中央不設定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一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

條例時期

和平條約使美利堅合眾國真正成為了獨立、和平的聯邦,但是政府的結構未能確定。條例構想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但卻只賦予唯一的邦聯性組織——邦聯議會——很少的權力用於徵收金錢、保障會議決定的執行。當時的美國甚至不存在邦聯級的領導人和法院。儘管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邦聯條例是一份過弱的條例,不能將快速成長的美國有效地統一起來,但是它在解決西部大問題方面卓有成效。在條例施行期間,各州開始自願地將土地控制權交付邦聯。1783年,英國對美國的制裁宣布結束,新興的美國迅速走上了快速發展的繁榮之路。然而,美國的貿易機會仍然受到英國與法國商業保護主義的限制。與此同時,在英國商品隨著制裁結束開始向美國輸出,新興的美國製造商突然暴露於英國商品的競爭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滿。此外邦聯議會在償還戰爭債務、組織州際經濟合作的無能,愈發深化了社會對邦聯議會的不滿情緒。個別州開始出現政局不穩與呼籲免除稅賦的抗議活動。1786-1787年間,美國爆發了史稱“謝伊斯起義”的農民運動, 這場農民運動源於麻薩諸塞州西部農民對州立法院系統的抗議,最終直接威脅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穩定。大陸會議印發的紙幣,由於嚴重貶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為通貨使用,並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連一個大陸幣都不值)”的美國諺語。1781-1784年間美國國庫的實際財政收入不足150萬美元,儘管光1783年的財政預算就達200萬美元。大陸會議期間,政府對私有財產和國家資源的保護也是聊勝於無。土地投機商甚至無法在土地買賣中獲得利益,因為政府沒有足夠的力量捍衛國家的邊界,抑或是保證邊界民眾的安全。 修訂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作為華盛頓的首席副官時將美國人民的這一願望轉化為了現實。在漢密爾頓的領導下,一批同樣致力於修訂條例的愛國人士在得到華盛頓的授權後,於1786年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召開安納波利斯會議(Annapolis Convention)向邦聯議會提出了召開制憲會議請求,期望扭轉美國在邦聯議會管理下長期危機的情況。最終在1787年5月到9月間,制憲會議於費城召開。

缺陷

各州都表現得很慳吝,它們往往設立關稅壁壘來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個州意見一致以通過重要立法。正是由於邦聯條例的種種缺陷,才最終導致了制憲會議的召開。

修訂更改

1786年5月,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提議議會修改聯邦條例,建議的修改包括授予議會在國內外貿易上的權力,並為議會提供從國庫收集錢的途徑。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對於條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議會卻未能達成共識。州內部和州間的衝突表現出了條例在建立一個有效的統一政府上的弱點,尤其是在揚言要推翻麻薩諸塞州政府的“謝司起義”之後。
1786年1月21日,維吉尼亞州立法機關依據詹姆斯·麥迪遜的建議,邀請各州派代表到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討論如何減少這些州際的衝突。在這個著名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出席的少數幾個州代表通過了一項議案,呼籲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於費城以討論如何在“大公約”下改善邦聯條例。儘管在費城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權修改條例,代表們舉行了秘密的閉門會議並編寫了新憲法。新憲法賦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權力,但定性的結果是有爭議的。編寫者的總體目標是儘可能地接近一個啟蒙時期的哲學家所定義的共和國,同時試圖解決州際關係中的困難。
1787年,歷史學家們給出了許多廢除邦聯條例必要性的原因。傑爾遜和威爾遜指出條例在金融方面的弱點,以及在議會的規範、規則和體制結構方面的弱點。邦聯議會缺乏強制性的直接徵稅的權利,這使得那些想要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或預想受益於這種權力的人產生反感。歷史學家拉爾夫·凱查姆首先指出實施國家性措施的失敗並非來自於風頭正勁的獨立意識,而主要來自於所有州共同徵稅、召人以及從厭戰民眾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難。第二點原因來自於1783年後邦聯議會所面對的實質性問題,特別是無法制定一個有力的對外政策。最後,邦聯強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過政治手段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潛在統治者求權的積極性。
在1783年戰爭結束時,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勵人們創建一個如同人們所反抗的英國一樣的“商人國家”。尤其是持有戰爭憑證的人和土地的投機者,他們希望中央政府能還清戰爭的憑證票面以及將西部有爭議的土地持有權合法化。此外,製造商希望有一個能阻礙外國商品的高關稅,但在沒有中央政府的情況下,各州之間的競爭使得高關稅沒有可能。兩個傑出的邦聯政治領袖——紐約州約翰·傑伊和北卡羅萊納州的托馬斯·伯克認為“來自於各州議會權威依賴於一些州的行為,直到議會的義務實現,廢止議會的權力或者從契約中分裂出來的行為都是與原來承諾的條款不一致。”

條例廢除

根據邦聯條例自己的修改條款(第十三條),在13個州中最後的一個批准新憲法即1790年之前,邦聯條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聯條例之下的議會依然成立以監督各州接受新憲法,並制定選舉過程。1788年9月13日,議會宣布新憲法已被必要的九個州批准,並將新總統的選舉定於1789年2月的第一個周三,將新政府的交接定於1789年3月的第一個周三,這也意味著邦聯條例下的政府走向了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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