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彈劾案

美國總統彈劾案,指1868年對美國總統A.詹森的彈劾案。A.詹森是繼林肯被刺後而就任的美國總統。在內戰後處理南方的政策上,他持寬容的態度,引起了國會中激進派的不滿。國會激進派想削弱總統的權力,於1867年3月通過了兩項法律。一是《軍隊指揮法》,要求總統須通過陸軍上將發布所有軍令,從而剝奪了總統直接統率軍隊之權;二是《任職法》,規定總統在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行政官員事項上,必須徵得參議院的同意,從而使總統難以支配自己的政府管理。A.詹森拒絕執行這兩項新法律,認為它們違憲,並下令撤銷陸軍部長斯坦頓的職務,而參議院對這一決定不予同意,斯坦頓也拒絕離職。由此,總統與國會發生衝突。1868年2月24日,眾議院表決根據憲法向參議院提出對總統的彈劾,並列出了總統的11條罪狀。參議院受理此案,於3月5日至5月26日對該案進行審理。最後經表決,以1票優勢總統被宣告無罪。這是美國憲法中規定的彈劾總統條文的實際演習。如果總統被彈劾,就有可能大大削弱總統的權力,甚至摧毀美的總統制。但是,這個案件的意義是重大的,是美國三權互相制衡的實際例子,也是美國政府內部通過法律程式解決政治衝突的一個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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