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法院體系

美國州法院體系,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各州有權設立自己的法院,結果,各州具有不同的法院體系和名稱。在19世紀中期以前,各州法院在審級管轄界限上並不十分嚴格,許多州的高級法院既受理抗訴案件,又受理初審案件。後來各州才逐漸採用聯邦法院體系的模式,一般採取三級審判制,並明確規定了各審級的管轄權。各州的基層法院通常稱作“區法院”、“巡迴法院”或“普通訴訟法院”,負責處理屬於州權之下的民事和刑事事務,對有關案件進行初審。州中級法院的名稱很不一致,主要負責受理對州初級法院判決不服的抗訴案件,但有些州中級法院同時對某類案件具有初審管轄權。州司法機構的頂端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作抗訴法院,主要負責受理對本州中級法院判決不服的抗訴案件,但有些州法律規定,對本州基層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向州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對州最高法院判決不服,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州法院的法官或經選舉產生或由州長任命,關於他們的任期和工資待遇等,常常因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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