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判例法

美國判例法,美國法院的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體系,美國法最重要淵源之一。在北美殖民地初期,來自英國的移民就把英國的判例法帶到那裡。但是,只有到了19世紀後,才開始強調先例的拘束力,19世紀中葉,遵循先例的原則才得以牢固確立。這一原則在美國的具體含義是: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由於美國實行聯邦制,有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個系統,憲法劃定了各自的管轄權。因此,下級法院只受本系統上級法院判決的拘束;涉及屬於州法院管轄的事務,州下級法院只遵守本州上級法院的先例;聯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不受自己先例的拘束,這一點與英國形成對照;各州同級法院的判決彼此之間只有說服力,不具有拘束力。與英國相比,美國在適用遵循先例原則時更自由一些。就一項判決而言,有判決理由和附帶意見之分,區別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將過去重要的判決加以收集和整理,形成了許多種類的判例彙編,還以系統化的形式,形成了《法律重述》。它們有助於司法者查閱尋找所需要的判例。近幾十年來,計算機在法律領域的套用,大大方便了法官和律師以及法學家查找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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