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是根據美國1933年《聯邦儲備法案》第十二條 (B) 而創立的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主體的,世界上率先建立的最完善的政策性的存款安全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營運主體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34年,是一個聯邦政府的獨立的存款保險及金融監管機構。其監督許可權是在該公司投保的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會員銀行和州註冊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前者採取強制投保,對後者採用自願方式,保費按銀行存款總額的0.12%計收,1991年1月和7月分別升至0.195%和0.23%。

資金來源為投保金融機構支付的保險費和在保險基金9倍範圍內向財政部借款,限額為50億美元。保險標的為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等,但不包括金融債、海外存款及境外金融存款。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種賬戶每人10萬美元。對破產金融機構的補償方法有直接賠償、存款、轉移、購買與承受以及資金援助,等等。除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外,還有專用於在緊急情況下出面擔保和資助瀕臨困境金融機構的國民信貸協會保險基金 (The National CreditUnion Share Insurance Fund) 和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 (Federal Savings & LoanInsurance Corporation,FSLIC)。1989年8月,根據 《金融機構改革、復甦和實施法案》,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移交新成立的 “儲貸協會保險基金”(SAIF),其監管職能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從而擴大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管範圍。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進入90年代以後,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1991年11月27日美參眾兩院通過了 《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主要內容是: 加強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銀行監管職能; 增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分別從財政部和聯邦融資銀行獲得了300億美元和400億美元的貸款; 對州銀行權利的約束和有關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間收購及合併的規定。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主要有二: 即擴大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監管的權力和範圍; 擴大保險基金的規模,以彌補過去保險基金的損失,並最終提高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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