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祥斌

羅祥斌

羅祥斌,男,漢族,1958年6月生,貴州獨山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2月黑龍江商學院中藥系畢業,大學本科學歷。曾任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副廳長級)。

2019年4月,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羅祥斌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羅祥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祥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貴州獨山
  • 出生日期:1958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5.09——1978.03,貴州省黔西縣沙龍公社青塘二隊知青、公社團委委員;
1978.03——1982.01,黑龍江商學院中藥系中藥製藥專業學習;
1982.01——1984.05,貴州省貴陽製藥廠工作員、助理工程師;
1984.05——1990.02,貴州省醫藥管理局科教質量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0.02——1994.05,貴州省醫藥管理局科教處副處長;
1994.05——1997.03,貴州省醫藥管理局科教質量處處長;
1997.03——1999.06,貴州省醫藥管理局科教處處長;
1999.06——2000.01,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處處長;
2000.01——2004.02,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4.02——2009.05,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9.05——2013.11,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保留副廳長級);
2013.11——2018.09,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副局長(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羅祥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羅祥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祥斌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17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羅祥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羅祥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擔任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羅祥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討論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羅祥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羅祥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祥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羅祥斌,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同時詢問了有關證人,核實了有關證據。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祥斌利用擔任省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省食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賄賂,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4月,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合併至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羅祥斌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羅祥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羅祥斌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292.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羅祥斌利用擔任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承諾或實際為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藥品GMP認證、藥品文號轉移、藥品註冊申請、藥品企業併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92.4萬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祥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鑒於羅祥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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