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債務理論

罰金債務理論,是指近代法國法學界關於竊金刑本質的一種學說。此說認為,罰金刑可以轉化為民法上的債務,即國家可將罰金當作民法上的一種財物的請求權。現代西方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罰金債務理論與刑罰的本質相違背,因而是不正確的。罰金刑之受刑人的罰金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故而不能由他人承擔,也不能夠繼承。

受刑人必須以自己的金錢繳納,如果罰金可以由他人代替繳納,那么罰金刑也就失去了其作為一種刑罰方法的意義。
罰金刑是刑法針對貪污犯罪、單位犯罪、輕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種類犯罪而設定的強制犯罪分子繳納一定數額財產的刑罰方法。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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