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擔保

總擔保是指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辦理總擔保後,在總擔保的有效期內,在稅款繳款書已列印、尚未核注前為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自理或代理報關的所有單票稅款金額不超過擔保總額的應稅進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的一種通關便利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擔保
  • 簡介:辦理了海關總擔保的企業
  • 性質:名詞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辦理了海關總擔保的企業,只需申請一次就可以在擔保的期限內對企業所有的稅款額不超過擔保額度的進出口貨物實施擔保放行。

主要內容

在下列情況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適用總擔保:
1、海關對應稅進出口貨物已開出稅單,企業要求在稅單核注前放行貨物的;
2、海關歸類、估價、化驗未明確,要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3、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契約、裝箱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予放行貨物,後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手續,先予放行貨物的;
5、暫時進出口貨物;
6、由於安全、檢驗檢疫、儲運和生產等原因,將未辦理海關放行手續的貨物存放在海關監管現場外的;
7、因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或總關主管關領導批准的。
注意:國家對進出境貨物有限制性規定,如廢舊物品、瀕危物種、有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化學武器前體、監控化學品、音像製品、金銀、文物、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枝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不得憑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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