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

縣轄市是台灣當局境內最基層的行政區劃之一,地位與鄉、鎮同級。縣轄市是台灣當局第三級地方區名稱,目前沒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設定。歷史上大陸地區曾經有過縣轄市的法律,但沒有實施。共產黨組織的解放區內也曾出現過縣轄市(邢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縣轄市
  • 數量:14
  • 人口:十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
  • 區域限定:台灣省
  • 代表:彰化縣彰化市
  • 發布時間:1946年
簡介,設定標準,現況,沿革,

簡介

台灣當局原先在之下僅有鄉、鎮兩種行政區。但台灣日治時期為平衡區域發展,在東部設立花蓮港宜蘭兩市。由於其人口未達中華民國所訂省轄市成立標準、但重要性又高於鎮,因此於1946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中,在台灣省境內制訂“縣轄市”行政區作為折衷。1950年代,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省轄市亦併入縣,成為縣轄市。
早期縣轄市的人口門檻規定為5萬人,後又修改為10萬人,首先符合併改制者為台北縣三重鎮(今新北市三重區),20世紀90年代縣轄市的人口門檻又擢為15萬人。1981年再修訂“縣政府所在地”亦得設立縣轄市(如澎湖縣馬公市南投縣南投市嘉義縣太保市等),但有特例為嘉義縣朴子市:由於1993年新成立的嘉義縣縣政中心跨越太保鄉及朴子鎮,而縣政府位於太保,自然可改制為市。但縣議會位於朴子,在地方要求下亦比照改制為市。應注意的是該法限定縣轄市僅在台灣省運作,故中華民國實際領有的金門縣縣治金城鎮、連江縣縣治南竿鄉皆不適用之。
1999年1月13日起,相關法規改適用《地方制度法》第3條。在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5項中,廢除“縣政府所在地得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但註明已成立者不溯及既往
2015年,台灣方面修訂縣轄市人口門檻,由原先十五萬人改為十萬人以上的鄉鎮,得改制為縣轄市。
縣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自有行政及立法機關,市民可直選市長、市民代表,任期均為4年。
縣轄市之下設。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任期為4年。

設定標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四項,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現況

2011年為止,台灣當局共設有17個縣轄市,其中以桃園縣擁有5個縣轄市為最多,而桃園縣縣治桃園市人口達40.6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反之,嘉義縣縣治太保市人口僅約3.6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少的縣轄市。但2014年因桃園縣升格為台灣的直轄市,原有鄉鎮縣轄市都改為區,所以縣轄市數目又降。
2015年中,台灣的苗栗縣頭份鎮彰化縣員林鎮,皆因人口達十萬,改為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員林市。
以往曾有部分縣轄市因人口眾多及高度都市化,而有自行在轄區內劃分行政區的情形,如桃園市、中壢市等。但此種分區僅便於政務推動,不具法理意義。
2011年時接近改制縣轄市門檻的鄉鎮有:蘆竹鄉(14.1萬)、龜山鄉(13.8萬)、員林鎮(12.5萬)等。但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自樹林鎮改制後,到2010年8月1日楊梅鎮改制前,曾有長達十年無縣轄市改制。故部份鎮亦出現“合併改制”的聲音,以突破人口瓶頸。現今台灣行政區之“縣轄市”數目統計:

沿革

日期增加減少數目備註
花蓮市、宜蘭市
2
原日據時期台北州轄市與花蓮港市改制為縣轄市。
3
1950年8月嘉義省轄市拆為新東、新西、新南、新北四鎮及水上、太保兩鄉,翌年11月四鎮並為嘉義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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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改制縣轄市。
196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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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因人口超過10萬而改制的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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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鄉劃出10村併入台東鎮,以達成10萬門檻而改制為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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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修訂為15萬人口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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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增列縣治駐地設縣轄市規定,所有縣治(原為“”)改制為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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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設為省轄市,香山鄉併入新竹市成為香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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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縣治駐地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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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縣治駐地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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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競爭縣治駐地的結果,導致當地民眾不滿,中央政府為平息地方聲浪而改制。
199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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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適用《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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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區改制直轄市,參與改制的縣,所有下轄之鄉鎮市改為區。
桃園縣蘆竹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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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所轄鄉鎮市改為區。
2015年中
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員林市
14
因台灣方面修訂縣轄市人口門檻,由原先十五萬人改為十萬人以上的鄉鎮得改制為縣轄市而改制。
註:因應桃園縣年底升格直轄市,蘆竹改制縣轄市後門牌、戶政證件繼續沿用不換髮,避免2014年底桃園縣升格直轄市之後再更換一次,浪費人力物力。因此大部分人看到的門牌還是蘆竹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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