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法而治

緣法而治又稱“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條文治理國家。戰國中期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張。反映整個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思想。春秋時,法家先驅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管子也認為法是“國之權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緣法而治
  • 又稱:垂法而治
  • 釋義:依法律條文治理國家
  • 來源:詳見正文
戰國初吳起要求“明法審令”,自上而下實行“法治”。至戰國中期,商鞅明確提出“緣法而治”的主張。內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現實社會的法令制度,執法平等,認為自公侯將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應“從王令”。強調令出必行,信賞必罰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執行。戰國後期,韓非將“緣法而治”思想發展為“以法為本”。主張對違法者不論其身份地位,一律繩之以法。此外,韓非還注意到應使法與輿論相一致,賞罰得當。“緣法而治”思想對封建官吏徇私枉法引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進了封建法制的建設,但過於強調重刑的作用。
鞅以重法著稱,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反覆告誡國君“不可須臾忘於法”。他認為,法之重要,是因為它有“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作用。“緣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張,最早由商鞅在秦國實施。商鞅在變法時,改“法”為“律”,並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它體現了商鞅對法律的公開性和普遍性的重視。因為“法主要是強調的是內容方面的公平與公正;而律則側重於法律規範在適用上的普遍性和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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