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行為

緊急避險行是指交通行為人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不得已損害交通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急行為。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而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可不予追究。

但它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①交通行為人不能有引起或促使險情發生的違章行為。②必須是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遇到危險時。③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時。④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⑤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即損害的利益小於保全的利益。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應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又稱“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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