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關公司

網路公關公司

網路公關公司是專業從事網路公關傳播活動的企業機構,主要業務包括:口碑行銷、事件行銷、微信行銷、新聞傳播、微博傳播、整合行銷等,網路公關(PR on line)又叫線上公關或e公關,它利用網際網路的高科技表達手段營造企業形象,為現代公共關係提供了新的思維方式、策劃思路和傳播媒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公關公司
  • 行業特性:意外性、聚焦性、破壞性、緊迫性
  • 行業職能品牌維護、產品行銷、口碑維護
  • 隸屬行業網際網路
  • 行業原則:保證信息及時、保證客群知情權等
基本介紹,公司形式,業內呼籲,量刑處罰,

基本介紹

網路公共關係公司是專業從事網路公關傳播活動的企業機構,主要業務包括口碑行銷、事件行銷、微博傳播、網路發稿、輿情監測、危機公關等。網路公關興起之初,存在一定行業亂象,一批以“網路打手”、“網路推手”、“水軍”、“刪帖”業務為主的網路公共關係公司讓公眾對網路公關存在負面印象。但網路公關走上品牌傳播的正軌是大勢所趨,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網路公關。隨著社會網路化合信息化,網路公共關係公司成為一種新型的社會監督平台。
通過一系列網路公關活動策劃,及時捕捉社會熱點借勢行銷,從而達到提高企業或產品的知名度、美譽度的效果,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最終達到促進銷售的目的。
創造良好網路口碑
網路口碑行銷是近3年全球行銷業增長最快的領域,口碑源於第三者,具有很高價值。消費者在作出購買決策之前,習慣於查閱相關評論信息,以之為參考,可見網路時代口碑的重要性凸顯。網路口碑存在於論壇、微博、部落格、問答等社會化媒體的各個角落,而搜尋引擎將口碑信息聚合,集中呈現在消費者面前,因此以搜尋引擎為主要切入點進行整合行銷是未來網路公共關係公司的發展趨勢。
防範輿論危機,維護企業聲譽
對於企業而言,網路上的負面新聞和口碑信息已經成為引發危機的重要導火索,如羅永浩砸西門子冰櫃事件、抵制家樂福事件等,都給涉事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和社會聲譽損耗,對品牌形象造成巨大傷害。公關業界越來越意識到網路公共關係維護的重要性,因為網路的一條抱怨微博很可能就讓企業所有的傳統公關努力白費。如何及時發現危機、怎樣用正確有效的方法去處理危機,看似簡單實則需要非常專業且富有經驗的團隊出謀劃策並付諸實施。除了在面對危機時,妥善處理外,同時也要有危機中尋找潛在的成功因素,從而為免於日後危機的出現,做好預警工作,這便是危機公關的精髓所在。

公司形式

形式:活動、稿件撰寫、稿件發布、媒體關係、公關策劃、軟文發布、部落格事件炒作、病毒傳播
網路公共關係公司形式:企業危機管理、個人形象公關、政府城市形象策劃、危機公關管理

業內呼籲

企業能找到誹謗證據但找不到發帖網民,所以無法用法律保護自己。從多個案例中看出,目前網路上針對企業發帖等方式的惡意競爭,已層出不窮。但是企業遇到這樣的事件,如果沒有快速反應,往往會束手無策。國家雖然出台了有關保護企業網路商譽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沒有執行力度,企業或者個人在遭遇網路上競爭對手或者其他群體的惡意攻擊時,往往無法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
目前的法律沒有考慮到網路信息的爆炸性傳播速度,這是最大的缺陷。網路的傳播速度非常快,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式走,即使打贏了官司,負面信息和惡意詆毀卻早已散步到網路的各個角落,已經對品牌造成極大傷害,贏了官司卻輸了市場、喪失了消費者信心。
發帖員都是網民,一個網民針對企業的發帖,詆毀該企業產品,法律難以追究網民個體的責任。若靠企業自身去調查掌握誹謗證據,則需要耗費巨大人力財力,之後還不一定能成功找到IP位址後面的那名網民。
中國對網路的管理還是伺服器屬地管理,網路論壇分布在世界各地,企業要消除影響,刪掉所有信息幾乎不可能。專家稱網上言論需負法律責任;業內人士認為應完善相應司法手段保證發帖者履行責任。
截至2009年4月18日,中國的網民數已達到3.16億人(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統計數字)。這個龐大的網民規模,企業需要認真思考和利用這個平台,提前做出預警方案,並且要主動公開透明傳播良性信息。新東方、萬科等大型企業遭遇網路惡意攻擊的事件更加將網際網路管理的法律空白、“網路公共關係公司”、“刪帖公司”的畸形存在以及個人隱私與網路道德的矛盾凸現出來,這應該引起政府、法律界和廣大網民的深入思考和高度重視。
清華大學新聞學教授李希光曾在2002年就已強調,網路也應該受到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同時網上寫東西要負法律責任。”

量刑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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