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

綠色金融

綠色金融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銀行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定義,概念,特點,經驗,現狀,存在問題,政策,

定義

綠色金融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業如何促進環保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個是指金融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前者指出“綠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導資金流向節約資源技術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引導企業生產注重綠色環保,引導消費者形成綠色消費理念;後者則明確金融業要保持可持續發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過度投機行為。
根據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綠色金融定義為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概念

從理論上講,所謂“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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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就是金融機構將環境評估納入流程,在投融資行為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注重綠色產業的發展。隨著人口增長、經濟快速發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挑戰,實現綠色增長已成為當前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在各國低碳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綠色金融遂成為全球多個國家著力發展的重點之一。

特點

與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利益,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準之一,通過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注重自然生態平衡。它講求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點,即它的實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動。傳統金融業在現行政策和“經濟人”思想引導下,或者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務為職責,後者就是政策推動型金融。環境資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規定,金融機構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或服務是否具有生態效率。
近幾年來,“綠色金融”概念越來越受到國內眾多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追捧,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經驗

當前,我國進入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綠色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對金融的需求日益強勁,這使得“綠色金融”成為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發展的新的趨勢和潮流。客觀地講,雖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對發展“綠色金融”頗為熱心,但在具體實踐中卻又面臨著諸多的障礙,如“綠色金融”業務風險較高而收益偏低、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金融機構缺乏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能力、相關政策不完善等。不過,筆者認為,要破解這些瓶頸,可以借鑑一下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德國的成功經驗。德國是國際“綠色金融”主要發源地之一,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其相關政策已經較為成熟,體系也比較完善。分析來看,德國實施“綠色金融”的經驗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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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國家參與。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過程中最重要特徵。舉例來說,德國出台政策,對環保、節能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對於環保節能績效好的項目,可以給予持續l0年、貸款利率不到1%的優惠信貸政策,利率差額由中央政府予以貼息補貼。實踐證明,國家利用貼息的形式支持環保節能項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國家利用較少的資金調動起一大批環保節能項目的建設和改造,“槓桿效應”非常顯著。
其次,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在整個“綠色金融”體系中始終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斷開發出“綠色金融”產品。還值得一提的是,復興銀行的節能環保的金融產品從最初的融資到後期金融產品的銷售都沒有政府的干預,各項活動都通過公開透明的招標形式開展,保證了過程中的公正、透明,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貼息及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這樣保障了資金高效公平的使用。
最後,環保部門的認可。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取得成功的關鍵。在德國“綠色金融”政策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發揮著重要的審核作用,以確保貼息政策能夠準確地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每個節能環保項目要想得到貼息貸款,必須得到當地或上級環保部門的認可後才能申請。

現狀

就現階段發展而言,人們對於“綠色金融”的關注點仍主要集中在銀行業,尤其是銀行的信貸業務方面,即“綠色信貸”。而從這個角度出發,“綠色金融”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的70年代。早在1974年,當時的聯邦德國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環保銀行,命名為“生態銀行”,專門負責為一般銀行不願接受的環境項目提供優惠貸款。而2002年,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了一項企業貸款準則。這就是國際銀行業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則”。這項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槓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現“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準,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其項目融資額約占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85%。而那些採納了“赤道原則”的銀行又被稱為“赤道銀行”。在我國的銀行業中,現只有興業銀行一家“赤道銀行”,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

存在問題

我國綠色金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綠色金融發展還缺乏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
我國環保政策、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也還處於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還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還不透明。2008年來,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的四次環評執法,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還不是非常順利。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發布機制。金融機構不僅缺乏環保專業知識,也面臨信息獲取的高成本問題。現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企業基本信用報告》所能提供的“環保信息”涉及的企業範圍還很窄。金融機構對大多數不屬於國家監控範圍的企業、項目的環保違規情況,只能通過實地調查或媒體報導獲得,有的甚至難以獲得,信息極不對稱。
二、綠色金融的發展還缺乏內外部激勵和監督
我國金融機構股東、投資者、員工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不強。金融機構內部在公司治理方面還沒有建立起與綠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綠色金融發展需要的約束激勵機制。這樣,金融機構內部的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很容易被繁重的經營考核壓力和誘人的經濟效益沖淡。從外部來看,政府部門還沒有建立起對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激勵機制,我國企業和個人“綠色消費”意願還不夠強烈,對金融機構的監督不足。
三、金融主管部門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比較欠缺
現金融主管部門的綠色金融政策目標也還主要停留在限制對“兩高一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和促進節能減排短期目標的實現上,對綠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門還沒有全面承擔起綠色金融理念的傳播、引導職責。在國際合作領域,金融主管部門也未見有積極動作。金融機構缺乏對國際綠色金融發展最新趨勢、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和環境風險管理經驗的了解、學習渠道。
四、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戰略準備工作進展還比較緩慢
綠色金融還沒有完全提升到我國金融機構的戰略層面,戰略準備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部分已經進入實踐探索階段的金融機構,其綠色金融發展實際上也大多還停留於某些具體經營層面,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我國金融機構也還沒有有效展開組織保障、企業文化(包括信貸文化)、人才、政策的戰略準備工作。我國金融機構在如何將環境因素嵌入業務決策流程、如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如何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等諸多方面還需要不斷學習。

政策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綠色金融”隨綠色發展應運而生,代表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新方向和新趨勢,對於我國金融業來說,更意味著將迎來一場巨大的變革。而結合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加快以下幾方面的進程:
――加大綠色金融政策引導。國家應儘快出台對“綠色信貸”的扶持政策,制定“綠色信貸”目錄指引、項目環保標準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放寬“綠色信貸”規模控制,實施差別信貸政策,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
――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國家應加快節能減排法制化進程,通過國家立法確定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從而讓“綠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暢信息交流渠道。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加快金融機構改革。金融機構應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積極推進業務轉型。如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發展綠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引入環境觀念,加強員工環保意識和業務流程的環境評估。二是要進一步有針對性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創新能力。三是要進一步放開和擴大銀行業的綜合經營範圍,商業銀行有必要把金融創新、實現戰略轉型、發展綜合經營和發展綠色金融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通過貸款、理財、擔保、租賃、信託等多種金融工具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借鑑國際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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