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指導

經濟行政指導

經濟行政指導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謀求經濟保護目標的實現,期待相對人任意的協作、自發的行動而提出的勸告、建議、指示、希望等非權力行為的總稱。它是一種事實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行政指導
  • 屬性:經濟行政機關發動
  • 特徵: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 性質:新型表現形態
特點,必要性,作用,方式,法律救濟,

特點

經濟行政指導具有以下特點:
(1)經濟行政指導是由經濟行政機關發動和組織的一種經濟行政行為。從實質上看,經濟行政指導仍是經濟行政權的一種新型表現形態。這與民間的社會經濟團體或經濟諮詢機構開展的諮詢活動截然不同。
(2)經濟行政指導是自由裁量行為之一種。經濟行政機關對經濟組織開展行政指導,是在經濟法規定或授權的幅度或範圍內進行的,滲透著經濟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但這並不意味著經濟行政指導可以超越於經濟法之上,或者與經濟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唱對台戲。
(3)經濟行政指導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濟行政指導與行政命令不同,不是簡單機械地將剛性的經濟法直接適用於某一特定的場合和主體,而是針對特定的經濟情勢向經濟組織提出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建議。經濟組織可以聽,也可以不聽。經濟行政指導機關無權直接予以強制執行,也無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經濟行政指導具有軟性約束的效果。經濟行政指導雖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卻往往隱藏著一系列利益安排機制(如政府補貼、貸款優惠、稅收優惠、信息優惠等)。經濟組織如果順著經濟行政指導的方向調整自己的商事活動,就會從中受益;否則,就不會受益,其至吃虧。經濟行政指導背後隱藏著的利益往往是由政府提供或協助提供的。當然,為使經濟組織做出明智的商事決策,經濟行政指導的內容及其包含的利益引導機制應當是透明、公開的。正是由於利益的強烈驅使,經濟組織在實踐中容易積極回響經濟行政指導行動。

必要性

(1)經濟領域廣泛複雜且技術化、專業化程度很高,經濟管理機關在無適當立法措施的情況下,必須肩負管理責任,以彌補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經濟管理機關可以不通過命令或強制措施圓滿靈活地實現預期的經濟保護目標,而不引起摩擦或抵抗,同時也保障對方主張自己意見的機會。
(3)經濟發展的高度專業化技術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複雜化,使得經濟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向社會和公民提供知識和技術

作用

經濟行政指導是一種由經濟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它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對相對人的強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對人任意合作下實現管理目的的行為形式。因此,經濟行政指導與經濟行政行為有著顯著區別,它是一種非權力手段。但是,由於經濟行政指導是經濟管理機關的行為,而經濟管理機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享有的統治地位使經濟行政指導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1)抑制作用。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事實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術監督局認為有違反經濟法特別規定的行為時,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勸告,或勸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業、居民採取必要措施等。
(2)協助作用。指保護相對人並予以協助的作用。例如建設局對於建設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
(3)調整作用。是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係。當企業相互間或企業與居民間發生的經濟糾紛有可能影響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維持時,通過關係人的互讓和協作來調整其利害關係。如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進行勸告,促使其達成協定。
(4)引導作用。是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畫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作用。
從經濟行政指導的作用可以看出,它對相對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於經濟管理機關往往通過向服從行政指導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綜合利用產品的價格優惠、稅收優惠等)或以國家權力為背景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支配地位,經濟行政指導對相對人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對不服經濟行政指導者,不得強迫執行經濟行政指導的內容,或對該不服從者適用罰則。

方式

經濟行政指導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經濟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穩健高效地實現經濟行政目標的管理目的而選擇適當的經濟行政指導方式,以降低社會成本,提高經濟行政效率。目前經濟行政指導的主要方式有:
(1)引導性的經濟行政指導。表現為經濟行政引導、輔導,由經濟行政機關給予經濟行政相對人以具體的指示教導、指點帶領、指導幫助,使其自願按符合經濟行政目標的方向去作出行為和發展。
(2)勸導性經濟行政指導。表現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勸告、規勸。經濟行政機關通過講道理,啟發開導經濟行政相對人,勸其改變原有的行為或接受意見,包括在特殊情況下以鄭重規範的方式加以勸告。
(3)警戒性的經濟行政指導。表現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相對人採取告誡、勸誡、提醒等方式。經濟行政機關以懇切而嚴厲的態度勸告、提醒經濟行政相對人改正缺點錯誤,避免將來再犯類似錯誤;或把經濟行政相對人沒有想到或想不到的問題和事項提出來,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4)協商性經濟行政指導。表現為經濟行政主體向相對人提出建議、構想、方案,經濟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管理、社會公益或實現經濟行政目標的要求,向相對人提出建議、構想、方案,由經濟行政關係雙方進行協商、探討、充分交換意見,從而順利解決經濟行政活動中的疑難、複雜問題。
(5)示範性的經濟行政指導。表現為經濟行政主體向相對人採取推廣、宣傳、樹立典型、開現場會等方式,期待著經濟行政相對人去模仿、學習、參照。經濟行政主體作出或選擇某種可供學習的具體典範,向經濟行政相對人說明講解,使其相信並自願照著去做,以榜樣的力量來擴大某種事物推行的範圍或起作用的範圍及其效果。
(6)獎勵性經濟行政指導。經濟行政主體通過對相對人的嘉獎、獎勵、讚美、表揚等方式來實現經濟行政目的。經濟行政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公開表明贊同傾向。這些行為既包括精神方面的鼓勵、讚許,也包括物質方面的獎勵措施。來激發鼓勵經濟行政相對人自願按照符合社會公益、有利於實現經濟行政目標,同時也符合相對人的長遠、總體利益。
(7)信息性經濟行政指導。經濟行政主體通過向相對人發布各類信息的方式實現經濟行政活動的目的。它包括發布月度計畫、年度計畫或中、長期計畫,發布各類官方的統計數據,以使經濟行政相對人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活動或將要採取的經濟行政行為可以預見,以達到對相對人的行為進行引導的經濟行政目的。

法律救濟

如果經濟行政機關實施經濟行政指導有誤,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經濟行政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的經濟行政指導行為不服,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從世界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律制度上看,大多數國家沒有把經濟行政指導納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範圍之內,也沒有把它納入行政賠償範圍之內,這是一種合理的通則。在中國,經濟行政指導同樣不適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理由如下:第一,經濟行政指導不屬《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屬於受案範圍的“具體經濟行政行為”,也不屬《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行使職權及與行使職權相關的行為”。第二,經濟行政指導對經濟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處分性,它與經濟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損害之間不發生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三,經濟行政指導對經濟行政相對人不具有強制性,經濟行政相對人沒有服從的義務,因而不具有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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