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要求,結合實際,2010年12月22日,東營市人民政府以東政發〔2010〕21號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行政指導工作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基本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 依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 印發時間:2010年12月22日
  • 作用: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東政發〔201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行政機關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範圍內,為適應經濟社會管理需要,基於法律精神、原則、規定、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取得行政相對人同意或協力,引導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有效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動。隨著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法律救濟手段逐步完善,公民法律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傳統的以處罰、審批、命令等強制手段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經不能有效達到行政管理目的。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變革的迫切需要,是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重要體現,是政府與企業、民眾聯繫交流的有效途徑,對於有效化解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衝突、樹立行政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打造服務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認清形勢,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切實做好行政指導工作,打造穩定規範、高效優質的法治環境。
二、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供法律支持、法律服務為重點,以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為目標,充分運用行政指導手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服務發展的能力,為加快推進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與職能範圍內實施行政指導,所實施的指導行為不應違背法律精神、原則、規定、國家相關政策。
2.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時,應從本單位實際出發,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適應地方特色、職能特點和執法環境的需要,科學構建行政指導項目體系。同時,行政機關要考慮到被指導對象的主觀和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經濟與社會效益,儘量避免給指導對象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3.必要性原則。如果採用行政指導能夠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機關就不應為顯示權力而實施強制性行政行為。同時,如果實施行政指導的客觀依據不存在,行政機關不能為規避法律責任而實施行政指導行為。
4.正當性原則。行政機關通過說理過程向行政相對人展示行政指導的正當性,期望行政相對人儘可能接受行政指導,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的主動配合。
5.平等性原則。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雙向互動方式,交換行政管理意見,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指導工作方式
各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指導時,可以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不同特點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工作方式。
(一)重大項目輔導。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對重大項目實施重點輔導,引導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發展戰略,增強企業競爭力。同時為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革新項目、重大行政許可項目提供服務。
(二)服務發展建議。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在日常監管中為企業提供產業信息,引導企業有效參與市場競爭,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
(三)行政監管勸勉。針對市場主體內部制度缺失、疏於管理出現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行政機關可以約見其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勸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問題,避免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四)執法事項提示。行政機關根據對民眾舉報投訴情況和日常執法數據的分析,在某一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到來之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提前告知行政機關各項監管要求,提示、引導、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履行義務,加強自律,儘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發生。
(五)輕微問題警示。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違規行為,可採用行政告誡、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糾正,並告知其應明確知曉的行為規範和要求,而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糾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被處罰對象停止和改正違法行為,並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防止違法後果進一步擴大,引導其自覺守法。
(七)重大案件回訪。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或對社會具有普遍影響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回訪,督促整改措施落實,鞏固行政執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對人繼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四、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行政指導工作是一項經常性、事務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制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總結提高,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行政指導工作順利開展。
(二)積極探索,穩妥推進。行政指導是一種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的探索和創新,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實踐。各級各部門可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確定1-2個行政指導典型項目先行試點,待取得一定經驗後全面推開,確保行政指導取得成效。
(三)聯繫實際,完善提高。各級各部門要聯繫工作實際,抓住難點、熱點問題,選準突破口,適時、適地、適機實施指導事項,將行政指導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注重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切實提高行政指導工作水平。要避免違法指導、行政亂指導、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亂作為等現象,最大限度減少行政糾紛。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東營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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