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權

統計調查權是統計部門調查蒐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的職權。統計調查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發放和管理統計報表; 制訂和實施統計調查計畫; 規定統計標準; 制定統計調查方案; 要求被調查者按國家規定,提供統計資料; 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檢舉揭發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調查權,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人員必須提供真實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退報、拒報、虛報和瞞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調查權
  • 闡述: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行使統計調查
  • 相關:《統計法實施細則》
  • 類別:相關辭彙
形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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