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制度

統計制度是根據批准進行統計調查的項目,按統一制定的統計表式、填報範圍、實施辦法,以及統計標準、統計指標解釋、計算方法,並有原始記錄作依據,開展蒐集整理匯總統計資料和進行綜合分析工作的行動準則。統計制度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章的第九、十、十一、十二條中: ①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統計調查計畫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關於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必須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複。②統計調查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以必要的統計報表、重點調查、綜合分析等為補充,蒐集、整理基本統計資料。③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以保障統計調查中採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準化。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牴觸。④對違反統計法和國家規定編制發布的統計調查表,有關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禁止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主義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統計報表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報表目錄、表式和填表說明三大部分:
(一)報表目錄是指明確各種報表的填報單位(報送單位)、調查對象、報送時間和報送方式程式等要求事項。
(二)表式是指統計表的具體格式,表內要求填報的指標項目以及表外填報的各項補充資料。
(三)填報說明編制每種報表的填報說明是指明表式中各種問題的理解和填寫方法,以及有關注意事項。填表說明應包括填報範圍(或匯總範圍)、統計目錄、指標解釋、統計分組(類)或有關的劃分標準及代碼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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