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統計報表制度

《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包括兩部分,即《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和《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本制度的統計範圍是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地區全部法人單位。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勞動統計主要目的是了解單位就業人數及勞動報酬的狀況,反映就業、生產成本和經濟運行情況;反映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況和變化,為科學制定分配政策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提供重要依據;評估國家或地區的勞動力市場競爭力;企業參照本地區、本行業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資標準。
《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包括兩部分,即《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和《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本制度的統計範圍是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地區全部法人單位。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
《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省、市、縣各級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報表由市、縣統計局布置到本區域的各類法人單位或組織機構,各單位填報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當地統計局,經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國家統計局。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匯總後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調查對象包括城鎮地區全部非私營法人單位,具體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以及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等單位。調查的主要指標包括:單位就業人數、工資總額等。
各單位統計的就業人數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如一個完整的日曆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還包括了個人應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帳戶的基金和稅金等費用。
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
私營單位工資統計採用多種調查方式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從業人員規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單位採取全面調查;從業人員規模在20—99人的單位採取抽樣調查,以省級為總體,分行業門類進行抽樣,抽樣比為10%;從業人員規模在19人及以下的單位不進行直接調查,根據相關資料並結合典型調查進行推算。
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在工資統計調查中的私營法人單位主要是指:在內資法人單位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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