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

通知,中間業務統計制度,

通知

銀髮〔2003〕25號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規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做好程式開發、信息收集、數據報送等各項統計工作。
請各行於2003年3月20日前補報2002年全年度累計數據,如有問題,請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司聯繫。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此文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中間業務統計制度

一、為及時、準確地了解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的狀況,規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依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5號),制定本統計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開展中間業務的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各商業銀行”)。
三、本統計制度中的指標數據從各商業銀行會計科目、賬戶以及台賬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業銀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本幣及外幣中間業務統計數據。有關統計指標名稱、指標編碼及指標釋義見附表1。填報的指標除“託管資產數量”、“託管資產額”及其子項指標為季末餘額數據外,其他各收入、金額、發卡量、筆數指標均為季末的本年累計數據。
五、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司報送全行及分省的匯總數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分行、城市商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報送其統計數據,數據應與向其總行報送的數據一致。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其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的數據。
六、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數據按季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於季後20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統計司。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分行以及各城市商業銀行報送數據的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決定。
七、各商業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將報送的統計數據加工成標準接口格式的電子檔案,以計算機通訊方式,將電子檔案獨立傳送至人民銀行統計部門,通訊檔案命名規則、檔案結構及通訊方式與“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一致。通訊檔案報送頻度為“季1”(頻度編碼為2),檔案名稱命名規則為將第一位I、j改為zj,其他位保持不變。
八、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司按季編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表》(附表2)及其他報表,並向有關部門提供。
九、本統計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司負責解釋。
十、本統計制度自2003年1月起正式施行。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89號)要求報送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基本情況統計表》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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