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行為

統治行為,又稱“國家行為”、“政治行為”。是指政府在國家政治制度上和國際關係上的行為。包括政府和權力機關關係中的行為,如提出法律議案、政府工作報告、國家預算決算草案等;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關係上的行為,如代表國家與外國建交、斷交、簽訂國際條約、協定等;政府在涉及國家安全時採取的行為,如對外宣戰,媾和,戒嚴等。在中國,統治行為的外延尚無法律.明確界定。

由於統治行為不單純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並且在性質上涉及重大政治問題,因此,統治行為通常採取承擔政治責任的方式解決,而被排除在司法監督之外。法國早在1822年就確立了統治行為不受行政審判的原則,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規定。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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