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

結匯

結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進出口專業公司,根據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折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外匯管理,亦由中國銀行進行。牌價有買價和賣價。賣價要高於買價,其間的差額為銀行兌換的手續費,或稱兌換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匯
  • 外文名: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 基本釋義:外匯結算的簡稱
  • 所屬領域:金融
  • 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
  • 形式: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
形式,手續,方式,結匯方法,項目結匯,企業結匯,政策指引,一點小技巧,收匯核銷,結匯要求,法律法規,代碼表,

形式

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
結匯結匯
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手續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匯付和托收,其中匯付包括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

方式

結匯方式是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通過銀行收結之外匯的方式。結匯方式代碼分為匯付, 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買方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銀行開具付款委託書,郵寄出口地銀行,委託其向賣方付款。
(2)電匯:進口地銀行應買方申請,直接用電報發出付款委託書,委託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3)票匯:買方向進口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逕寄賣方,由賣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關銀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指賣方托收時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買方付清貨款時才交出單據
(2)承兌交單(D/A):指買方承兌匯票後即可取得單據,提取貨物,待匯票到期時才付貨款。
3.信用證(L/C):信用證是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保證付款的憑證.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書,向 賣方開出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即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保證付款。

結匯方法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敘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

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 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 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契約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契約(協定)、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契約(協定)、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知識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定,出口契約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識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准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企業結匯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准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註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政策指引

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年度結匯總額為等值5萬美元(含)。
境內個人結匯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捐贈款結匯:經公證的捐贈協定或契約,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2.贍家款結匯: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3.遺產繼承收入結匯: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4.保險外匯收入結匯:保險契約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結匯:付款證明、協定或契約;
6.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結匯:付款證明、協定或契約;
7.職工報酬結匯:僱傭契約及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益結匯: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檔案、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境外個人結匯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契約發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費類支出:契約或發票;
3.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一點小技巧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於2007年實施後,規定個人每年只能購匯和結匯5萬美元,不過經過我個人的一些測試,我發現這個限制其實存在一些漏洞,使得個人結匯可以超過每年5萬美元的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在工商銀行有2萬美元,他將1萬美元轉帳到招行的帳戶,然後將工行的剩餘1萬美元結匯,那么他的結匯限額還是4萬美元,這時候利用招商銀行的專業版自助結匯,可以將招行的1萬美元也結匯,結匯完成後專業版顯示剩餘結匯額度也是4萬美元。通過這樣的操作,擁有兩個銀行帳戶的個人就可以每年結匯10萬美元,如果多辦理一些銀行帳戶,實際上可以結匯更多的美元。
以上方法我自己通過深圳工商銀行和深圳招商銀行進行過驗證,確認可以各自獨立結匯。不過對於其他省市的銀行我不能確保是否也是一樣的效果,也可能在各地不同銀行會有不同的結果。
這個漏洞可能是因為某些銀行結匯的時候並沒有登錄外匯管理局的系統查詢個人餘額,這樣就形成了各個銀行系統的數據沒有共享,也就是說同時在兩個不同銀行進行結匯,結匯金額沒有同步到外匯管理局。不過我估計將來外匯管理嚴格後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了。

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
(5) 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 出口契約複印件知識 。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契約、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淨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籤注淨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註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銀行憑該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 。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註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的。

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結匯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諮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淨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法律法規

2008年8月國務院發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條例》取消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要求,從而有助於減輕國家外匯儲備的壓力。
原《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新《條例》取消了該強制性要求,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同時,新《條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存放境外。
新《條例》鼓勵資本流出,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的行政審批程式,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的管理原則。
新《條例》大大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新《條例》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和合法的交易基礎,規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和結匯資金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和違法流向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代碼表

代 碼 名 稱 1 信匯
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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