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犯罪方法:推銷商品 服務等
  • 出處:刑法
  • 危害: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刑法條文,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標準,量刑標準,追訴標準,典型案例,

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認定標準

一、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行銷網路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是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採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於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繫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於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於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追訴標準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典型案例

太平洋直購案或成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傳銷案
2012年6月1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生活公司”)原董事長唐慶南,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逮捕。
頗具戲劇性的是,唐慶南最初進入人們的視野,並非因為涉嫌傳銷案件,而是因為他近兩年來在社會上取得的“偉大成就”——投資江西十大風雲人物、誠信中國創新先鋒人物、和諧中國2010年度影響力人物、十大傑出誠信企業家等眾多榮譽。
太平洋直購傳銷案太平洋直購傳銷案
唐慶南在高喊“全球首創的創富新模式”時,卻因涉嫌拉人頭、層層批發“未來利潤”,被質疑變相搞傳銷和非法集資。
當地政府免費為其提供整層樓的精裝辦公室
公開資料顯示:精彩生活公司於2007年7月13日在江西南昌市工商局註冊成立,公司旗下的電子商務平台“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於2008年12月18日正式上線運營。2010年9月20日,作為一家南昌市政府招商引資的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太平洋直購官方網順利進駐江西慧谷紅谷創意產業園。
網站上線以來,一直以一家科技創意型網站的良好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一方面,太平洋直購官方網自稱顛覆了傳統商業格局,打造了一個全新的BMC模式,給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省錢賺錢”、“就業創業”的平台;另一方面,提出“整合資源、共贏天下”的經營策略,將社會資源進行“全面整合”,打造了一個集虛擬經營、電子商務、供應鏈、呼叫中心、金融等傳統模式優勢於一身的超級“輕”公司。
截至2011年12月底,京東商城、凡客誠品、紅孩子、噹噹網、中國零食網、也買酒、攜程旅行網、愛國者等94家國內知名網商入駐太平洋直購官方網的“誠信返利商家聯盟”。在這個平台上銷售和購買的商品高達2000多萬種。
2010年,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平均每天的交易額高達上百萬元人民幣,年度總交易額近3億元人民幣,其中移動、電信、聯通充值繳費一項業務年總交易額高達1.9億元人民幣。
2011年,網站僅聯通、移動、電信業務每月突破1個億,下半年網站商品交易月突破1300萬元人民幣。
憑藉如此“超前”的經營理念和雄厚的營業額,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得到了當地政府的青睞。當地政府不僅免費為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提供了整層樓的精裝修辦公室,還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具有“全球視野”的超級公司現如今卻出現巨大變數——公司董事長被捕、內部人事大變動、13大部門被迫調整為6部門、業務銳減等。
2012年7月10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江西慧谷紅谷創意產業園,發現精彩生活公司的大門被警方把守著,來訪的人員都要經過警方許可方能入內。
當日值班的民警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是4月15日進駐過來的,每天會有7名民警值班。按照上級命令負責接待各地來的渠道商。四五月來的比較多,6月,渠道商排著長隊來了解情況,後來渠道商來得越來越少了。當記者提出希望採訪公司內部人士時,遭到值班民警拒絕。
中國青年報記者設法進入了精彩生活公司,公司內很安靜,很多辦公室都已上鎖。記者經過總經理辦公室,從門縫往裡看,辦公桌上已蒙上厚厚一層灰。長廊的拐角處有間掛著“綜合辦公室”牌子的辦公室,記者把門推開,裡面光線昏暗,幾十台電腦顯示屏亮著,房間裡約有四五十人,他們似乎無事可乾。
公司一名熊姓小姐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精彩生活公司下屬的購物網站是合法的,可以正常運營。然而,據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太平洋直購官方網之所以沒有停止運營,是因為這個網站牽涉的人太多,網站成立3年擁有1000萬名會員,近10萬名渠道商,因為涉及的人數實在太多,必須小心處理,網站沒法一關了之。
BMC分配虛擬未來利潤,瘋狂吸金數十億
在調查中,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這么一組數據:截至2011年9月30日,太平洋直購官方網“誠信消費保證金”應收總金額為45億元,其中總借款17億元、實收27億元,已返還20億元,剩餘7億元。合格以上誠信渠道商78472戶、912萬餘名實名註冊會員。精彩生活公司的便利概念店6126家。而且有關數據每天都在變化,且處於上升趨勢。
3年攬10萬個渠道商、數十億元資金,自稱擁有遍及全國的1000多萬名會員。這一度被外界認為是奇蹟的“業績”是如何獲得的?
早在成立之初,該網站就推出了一種所謂的新型行銷模式BMC,並在業界引發了巨大的爭論。
BMC中B(Business的縮寫)指企業,C(Customers的縮寫)指消費者,M(Medium的縮寫)是指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搭建的平台。而這個模式中的關鍵點就在於M。
網站成立後,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在全國發展誠信渠道商(2008年12月前稱代理商),並推出會員消費積分返利制度。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即可免費註冊成為普通會員。
消費積分是指會員在公司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實際消費後所產生的利潤,均以PV為單位。“PV”是該網獨創的虛擬貨幣:網站每件商品除標註商品價格外,還標註有PV值。該PV值就是銷售該商品所產生的利潤,1PV相當於7元人民幣。
最底層的普通會員只能享有購物的獎金返還,達到銀卡會員以上級別,才能獲取保證金5%以上的推廣返利;當消費積分達到1000PV或者直接交7000元的保證金後,普通會員即可提升為“誠信渠道商”,這時可以發展其他渠道商,還能獲取保證金20%以上的推廣返利和其他相對應的附加獎勵。
在精彩生活公司,根據消費積分把渠道商分成12等級,PV越多,級別越高,獲得的獎金也就越多。
按照公司制定的“消費積分返利比例表”,即累積了多少PV就能獲得一個返利比例,返利比例乘以手中擁有的PV值就是你能拿到的獎金。例如有5000PV,獎金比例就是26%,即獲得9100元人民幣的返還。從100PV到1000萬PV,獎金比例從10%攀升到71%,獎金也從70元飆升至4970萬元。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調查,會員在網站每消費100元平均能獲得0.3個PV值,要累積到1000PV需要消費大約15萬至20餘萬元。按照這個計算方法,想通過個人消費來獲得大比例獎金難度很大。
而實際上,大部分渠道商都主要通過以下3種辦法獲取PV:一是繳納保證金,級別越高保證金越多,7000元的保證金,可以獲得1000PV,能成為“合格誠信渠道商”,7000萬元的保證金,就能獲得1000萬PV,成為最高級別的“全球誠信渠道商”;第二種,是直接發展的下線人員所繳納保證金產生的PV;第三種,就是通過下線再發展的人員(即間接下線)所繳納保證金產生的PV。積分可以無限累計,通過累計積分提升等級,進而獲取更高的返利比例,如從1000PV累積到5000PV就直接從合格誠信渠道商升級為五級誠信渠道商。
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迅速地獲得大量PV,就是向級別高的渠道商購買PV。高級渠道商從公司申請到折扣低的PV,層層加價倒手批發給下級渠道商,賺取中間的差價。
合格誠信渠道商劉明(化名)在向記者談到批發PV的時候很激動:“當時我身邊的朋友都發了瘋似的向別人批發PV,因為賣出去PV後不但能獲得利潤,還能得到相應的PV。”這樣就相當於批發一分PV能得到兩份收入,“最主要的是,PV永遠不會缺貨,而且永遠不會有上限。”
“PV是未來利潤,這樣層層批發PV就是提前將未來利潤分給大家。”陝西五級渠道商黃石(化名)向記者解釋到,“其實就是這種對未來利潤經營的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資金的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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