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貝蕾傳銷案

蝶貝蕾傳銷案

蝶貝蕾傳銷案是指一個老牌的傳銷組織引發的案件。以做生意、找工作、旅遊等名義強行對他們進行“洗腦”,以無限累積代理制、五級三階制、出局制等較為深奧的理論來迷惑、誘騙參與人員繳納2900元現金購買一套“蝶貝蕾”化妝品。

2017年7月14日,求職大學生李文星的屍體,在天津靜海區G104國道旁的水坑中被發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蝶貝蕾傳銷案
  • 組織:蝶貝蕾
  • 特性:多數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 特點:蒙蔽性強,傳銷人員受騙而不自知
  • 危害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安定團結
  • 手段:洗腦
事件背景,事件過程,事件影響,

事件背景

自2005年開始,“蝶貝蕾”的一些團伙,開始加盟貴州虹躍集團的一家下屬公司—貴州虹躍藥業有限公司,披起了“合法”的外衣。
2017年左右,楚某某、張某某等18名傳銷頭目,以做生意、找工作、旅遊等名義將親朋好友誘騙到江蘇省連雲港市,採用控制人身自由、隔斷聯繫等手段,強行對他們進行“洗腦”,以無限累積代理制、五級三階制、出局制等較為深奧的理論來迷惑、誘騙參與人員繳納2900元現金購買一套“蝶貝蕾”化妝品,(案發後參與人員承認,沒有一人見過“蝶貝蕾”化妝品),並要求參加者發展下線,下線的銷售業績可以累積上線點數,作為晉升的依據,直至晉升為A級後發展兩條以上A級下線可以出局。宣稱:每條線可一次性領取出局獎52萬元,如有三條以上A級下線還可以拿中心發貨獎104萬元。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案發時,楚某某等骨幹分子在連雲港地區已發展200餘名下線,非法經營額達100多萬元。

事件過程

2006年3月1日,聊城市東昌府公安分局民警前去解救一名被困傳銷窩點的女大學生。屋角一套名為“蝶貝蕾”的化妝品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為“低級傳銷人員不可能有傳銷產品,也不可能單獨居住”。東昌府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王永剛判斷,與這位女大學生同居的嚴某應該是一條“大魚”。通過進一步訊問,“蝶貝蕾”傳銷網路的一個B級頭目,浮出水面。
2007年7月10日,連雲港市工商局新浦分局與新浦公安分局聯合行動,現場查獲傳銷人員228名。新浦工商分局將楚某某、張某某等18名傳銷頭目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了刑事拘留的決定。其中12名傳銷金額超過5萬元的傳銷人員,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2017年7月14日,求職大學生李文星的屍體,在天津靜海區G104國道旁的水坑中被發現。某反傳銷組織的QQ群成員何凱自稱,在距離廣場3公里的上山三里村超市後面的平房裡見到過李文星。
2017年7月初,靜海公安在多部門配合下,抓獲靜海“蝶貝蕾”傳銷組織高層人員7名、傳銷骨幹人員25名,遣返傳銷參與者數百人,繳獲、凍結贓款100餘萬元。

事件影響

在傳銷案件中,行為人針對被組織者實施的既有脅迫行為,也有暴力行為。但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方面並不包括暴力行為。此外,儘管兩罪中都有脅迫行為,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脅迫,其程度一般不如敲詐勒索罪嚴重,兩罪中脅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相較於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行為直接針對被害人財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脅迫,並不直接對應被害人的財物,而是迫使已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並藉此間接獲取利益。換言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與在此期間對被組織者實施敲詐勒索,是性質不同的兩個獨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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