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銀事件

索銀事件

乾隆二十一年(1756), 清政府派遣使臣冊封琉球尚穆王時, 因船觸礁造成財物損失, 隨行兵役聚眾鬧事, 要求琉球國王加倍賠償, 釀成了中琉關係歷史上的“索銀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索銀事件
  • 地點琉球(今日本沖繩縣
  • 當事人周煌、陳國棟、翁元、黃登等
  • 漢語拼音:suǒ yín shì jiàn
歷史背景,出使遇險,鬧事索銀,東窗事發,清廷對索銀事件的處理,總結,

歷史背景

琉球群島位於中國台灣和日本九州之間,由先島諸島沖繩諸島奄美諸島組成,總面積大約3500平方公里。
從明朝起,中國與琉球建立了十分密切的關係。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使臣楊載向琉球三國發布詔諭,中山國國王察度派其弟出使明朝。第二年,山北和山南兩國也相繼向明朝進貢。至此,琉球三國成為明王朝的藩屬國。15世紀,中山國統一了山南、北山後,仍繼續把中國當作宗主國。因為中、琉之間往來要泛洋浮海,1392年,朱元璋派遣善於造船航海的福建三十六姓人家遷居琉球,向其國傳授建造大型船隻的技術,使來往船隻免遭風浪之危。
從此,琉球國王開始接受中國的冊封,紀年使用中國的年號,官方文書使用漢字,並派遣大量留學生到中國學習。明朝中後期,琉球王國還曾幫助中國抗擊倭寇。琉球王國定期向中國朝貢,而中國的賞賜遠遠超過貢物的價值,這實際上成為一種變相的貿易。中、琉之間這種關係一直持續到清朝後期。
清朝建立後,琉球繼續向中國稱臣納貢。1654年,琉球王遣使臣到中國請求冊封。清朝順治帝冊封琉球王為尚質王,從此,琉球成為清王朝的藩屬,直至1875年7月24日,日本強迫琉球國王停止向清朝朝貢之前這一段時間內,琉球一直向中國稱臣納貢。
乾隆二十一年(1756),乾隆皇帝派遣全魁為正使、周煌為副使,令他們去琉球,冊封即將登位的琉球國王尚穆。“索銀事件”就發生在這一次冊封當中。

出使遇險

周煌等人也和以前一樣,覲見皇帝領取指示,提要求,選好船隻,於1756年的六月初二從福建啟航,前往琉球。至次年二月二十六日回到北京。《清史稿》中就記載了這次出使:“二十年,命偕侍講全魁冊封琉球國王尚穆。尋遷右中允,再遷侍講。二十二年,使還,奏上《琉球國志略》,命以武英殿聚珍版印行。”
周煌一行啟程後,於當年六月十四日抵達琉球的姑米山島附近,恰好遇上颱風,一艘船觸礁,船艙進水,動彈不得,所有東西都被淹,所幸無人遇難,爬上岸後,只能等待。
《琉球國志略》封面《琉球國志略》封面
琉球國的世子聽說這件事,趕緊駕船到姑米山,才將使團救出,接了另一艘船抵達那霸。

鬧事索銀

中國使團到達琉球那霸後,為了給一行人壓驚,琉球國王給他們送來了五千兩銀子(衣被未計入此內)。中國使團一共136人,依此計算,每人可分得36兩7錢的銀子。但中國使團並不滿意,原因是“他們聽說幾十年前也有這么一件事,也是船撞壞了,當時給他們多少錢,每人128兩,這回給我們多少?36兩7錢,一比差90兩銀子”、“我們出來的時候天天禱告,一定要撞船,一定要撞船,撞船就能得128兩”。因此,使役中的管理人員陳國棟跑到天使公館請求正副使跟琉球國的世子,當時已經被加封為琉球國王的尚穆補給,要求每人再補上91兩銀子,遭到拒絕。。兵役們便以“使臣不加憐恤”為由, 將琉球國供應中國使臣的水、菜押住不送, 想以此要挾, 後經使臣家丁及通事等人再三查催, 兵役們才不得已將水、菜送出。一計不成, 他們又生一計。七月二十四日, 當使臣
貼出牌示, 要求全體隨行使役於當日同往祭祀已故國王時, 兵丁翁元、黃登卻聲言:“恤賞未給,兵丁不去伺候” 。皂役姚章亦稱: “衙役亦不跟隨”。以此向使臣施壓。由於諭祭國王事體重大, 雖然兵役有言迭出, 但終不敢不去祭祀,“屆期仍各隨往至” , 索銀目的未能得成。八月十六日, 兵役們在神廟還願, 陳國棟又生一念:“糾眾挾制稟求”。他與同僚朱華、朱文彩、林賜、歐元德等商議:“不論兵役、工匠、水手,齊赴公館, 再求使臣傳諭補呈”。商議後, 由鄭孝本代寫呈詞, 邀眾人一起投遞。翁元、黃登恐有人不願同去, 遂放出風聲:“如有一人不到,即行打死” 。船戶高長師未到, 他們即到高長師寓所打鬧, 打碎碗盞, 迫使高長師與他們一同前往。
最後琉球國作出了讓步。又給中國使團送來兩萬兩銀子,每個兵丁120兩,加上原來的36兩7錢,每人156兩7錢的銀子,鬧事行為才告一段落,但不是每個人都是一樣多。兵丁每人120兩,加那36兩,而親丁、匠役、水手則是每人100兩,加上之前的36兩7錢,一共136兩7錢。事有巧合, 與頭號船一同出使琉球的二號護船亦在姑米山島附近遭風暴襲擊, 受損, 不得不隨風飄回福州, 另換船隻再度前往琉球, 於十二月十二日始抵琉球。琉球國王查照頭號船之例,統給衣被撫恤銀二萬六千兩, 眾兵役人等亦照前數分領。

東窗事發

乾隆二十一年農曆八月二十一日,冊封使宣詔,宣讀皇帝聖旨,冊封世子尚穆為中山王。隨後,中國使團在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回到了福州。須離閩回京復命, 才標誌著冊封任務的最終完成。全魁、周煌回到福州第六天即二月十九日, 他們按照慣例起草一份奏摺《翰林院侍講全魁、周煌奏冊封事竣敬陳渡海情形折》, 兩冊封使詳細介紹此次渡海冊封琉球國王的時間、過程及回閩日期, 但隻字未提隨行使役索要銀兩之事。冊封副使周煌根據此次冊封的所見所聞, 寫有《琉球國志略》, 書中也未論及“索銀事件” 。無獨有偶,琉球國王給清帝的奏摺也不提此事。
但隨後事情發生了變化。三月初六,周煌等人離開福州後,三月初七,福建巡撫鐘音收到福建布政使德福呈送的琉球中山國王尚穆的咨文一件,咨文稱:“ 頭號寶船於上年六月二十六日, 在姑米山遭風, 碇索盡斷, 沖礁破壞, 隨封二百餘人所帶貨物衣服等類悉被海水濡濕或損爛或漂失, 因此發銀二萬五千兩撫恤優待。又有二號寶船亦在姑米山洋面遭颶漂流, 隨封人等行李衣箱丟棄濡濕, 因發銀二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兩施恤通船人等。又有皂役郭玉、江輝二名在洋淹斃, 再發銀二百兩帶回恤其家屬, 並新造海船一隻護送欽差回棹, 所駕船隻賜還敝國”,大概意思是說,兩條船先後到了,因為路上遭遇災禍,所以就給了哪些人156.7兩銀子,哪些人136.7兩銀子,總計支付5萬多兩。但使團返回所乘的船隻是琉球的船,希望能將船送回琉球。琉球國王的咨文是在三月七日冊封使離閩的第二天送達的, 琉球國王選擇這個日期呈遞咨文不是偶然的, 琉球國王一定有所顧慮冊封使, 從其選擇呈遞咨文的日期以及在咨文中並未論及撫恤銀是由中國隨行兵役鬧事、主動索取的, 可見其用心良苦, 但由於撫恤銀數額巨大(達五萬餘兩), 涉及人員眾多(頭號寶船與二號護船隨封兵役合計大約有近四百人左右) 且製造多起事端影響甚壞, 想隱瞞不報是不可能的, 那將犯下“欺君”大罪, 琉球國王必須向清廷奏報, 索銀之事終於暴露了。
索銀事件暴露後, 冊封使仍採取隱瞞、包庇的態度。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於三月十四日在杭州接到中軍副將竇寧的稟文, 已獲知“索銀事件”的全過程。三月六日, 全魁、周煌離閩回京復命, 三月二十七日取道杭州時, 喀爾吉善就“索銀事件” 當面質詢兩位冊封使, 他們回答雲:“兵役人等在球買賣計較爭角有之, 至於資給銀兩, 因該國優恤內地兵役, 念其恭順愈常, 而兵役人等遠涉海洋, 遭風受險, 情殊堪憫, 故未阻其收受。”

清廷對索銀事件的處理

福建巡撫鐘音接到福建布政使德福轉呈琉球國中山王尚穆咨文之後, 即於三月十四日給清帝上折表示,第一, 琉球國新造來船一隻, 用於護送使臣乘坐回國;第二, 此次冊封舟系募商船而非官物, 因在琉球已遭風損壞, 無法再用, “ 應酌估料價, 動支公項給還(原船主)”,但並未對索銀當事人提出處理。但三月二十八日, 清廷以兵部“火票” 十萬火急的速遞方式對鐘音的奏摺作出了批示:“所有該國王用過銀兩並全魁等駕回彼國之船, 俱應一併發還,其兵丁匠役等該督查明,照例酌量撫恤。”實際上並未涉及對當事人的處罰問題。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則對索銀之事提出了批評並要求處罰當事人,懷疑隨行兵役有“借端需索情弊”,遂於三月十五日命令福建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移提各兵役嚴訊, 得受銀兩是否該國王因失水撫恤, 有無需索情弊, 並因何角口打降?”若情況屬實,還應“ 從嚴辦理,勿得輕縱在案”。五月初八日,喀爾吉善與福建巡撫鐘音聯合上折道:“兵役在番糾眾挾制, 目無法紀, 情罪重大”“所有兵役人等在番分得撫恤銀兩, 應請仍動公項, 照數發還該國, 一面勒限追繳歸矣, 惟是先後兩船人數眾多, 情罪輕重不一, 分銀多寡數目不齊, 俯容臣等詳細查明分別辦理”。值得一提的是,在二人所上《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請嚴懲糾眾挾制滋事不法之隨封兵役折》中,亦提出了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陳國棟倡議率眾遞呈, 號召挾制,實為此案渠魁, 合依刁民聚眾抗官為首例, 擬斬立決仍照例梟示;翁元、黃登倡言阻送水菜, 不往伺候, 復因船戶不到, 逞凶打鬧, 恃強迫脅,均屬同惡相濟, 法難輕從, 翁元、黃登除宿娼忿爭, 各輕罪不議外, 俱應照為首例, 擬斬立決;朱華、朱文彩、林賜、歐元德同謀具呈, 姚章附和挾制, 均應照為從例, 擬絞監候秋後處決;任貴、梁大有、林升、劉光國, 雖系隨眾同行並未共謀, 但任貴與夷人通事恃強爭角, 梁大有籍索私欠, 將夷官扭領扯須, 林升、劉光國爭宿番妓, 互相毆鬧, 應照兇惡好鬥之徒生事行兇例,僉妻發往黑龍江地方當差;鄭孝本代寫呈詞, 應與隨眾稟求之;曾英、蘇四照被脅同行例, 各杖一百仍枷號一個月, 發落革去名糧;其同往具呈現未提到各犯, 俟到案日照擬發落, 分別革糧革役;鄭仲亮、林昌鵬、陳炳、張雲錦、林長貴、許汝龍等系隨二號船續至, 所得恤銀雖系該國王仿照頭船數目自行送給, 但冒領爭分均屬不合,應各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革除名糧;枷杖各犯時熱審, 照例減折發落, 秋涼補枷;船戶高長師因被打鬧, 無奈隨行, 應予免議;各犯所得銀兩, 人數眾多, 一時不能追齊, 應請先於司庫酌動備公銀兩, 按數發還該國王收領;仍在兩船分得各人名下勒限嚴追還款;管兵千總劉顯宗、都司陳嘉言鈴束不嚴, 縱兵滋事, 業經另案糾參,應歸參案, 從重完結。
五月二十五日,刑部最終裁決陳國棟處斬,渠首示眾。翁元、黃登、朱華、朱文彩、林賜、歐元德、姚章等人處斬。還有梁大有、林升、劉光國處以絞刑,斬監候。陳嘉言、劉顯宗革職,拿解來京,其他人也進行了處理。值得一提的是,處斬的時候,皇帝特意將所有琉球在京人員都集合起來,讓他們看著斬了,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將刑部的處理決定迅速通告在福州的琉球國陪臣、通事等人。陳國棟等正法之日, “傳集琉球國在閩陪臣、通事人等令其觀看” 。琉球使臣到京時, 禮部還將辦理此案各情節當面曉諭琉球使臣, 他們“不勝震悚”。禮部還發布一份咨文給琉球國王, 文中將中國對隨行兵役處理結果詳細告之, 這份咨文由琉球使臣歸國時“ 歸稟國王, 傳知球島”。另外,因為周煌沒有拿錢,所以未受到懲罰,但他身上的責任還是不可推卸的,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鐘音一致認為正使全魁、副使周煌對此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當重罰,“欽差正使全魁、副使周煌聽從兵役挾求遽準行文加給賞恤, 亦難辭, 應請交部嚴加議處再現擬斬決之”,但乾隆帝最後“命寬之, 仍留任。”實際上, 並未處罰周煌。
隨後,朝廷動用公款,把這五萬多兩銀子交給琉球館存留通事承領,帶回了琉球。

總結

正所謂“使者是雙方溝通的起點,卻也可能是友情的終點”,在這個事件中,中國使團就作出了令人失望的表現,更使得當時中國與琉球的關係出現了致命危機。但清政府對索銀事件的圓滿解決,不以大欺小, 不護短, 充分展現了大國的風範,表明清政府十分重視與琉球的友好關係, 極力維護中琉之間的睦鄰友好往來, 任何有背這一宗旨
的違法亂紀行為, 必將予以嚴懲, 以確保中琉兩國關係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自此以後, 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這與清政府的嚴厲處罰是分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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