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納雍縣
  • 性質:政策檔案
  • 類別:社會保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貴州省職工生育保險實施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城鎮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全縣生育保險,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管理、支付。職工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生育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三條 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同;生育保險的繳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機關事業單位及職工工資由縣財政負擔的,其生育保險費由縣財政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縣財政按月或按季統一划撥到縣社會保險事業局;企業單位及其它非縣財政撥款單位應繳納生育保險費單位採取轉帳或現金形式按月或按季向縣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
第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上月或上季繳費,下月或下季使用,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視為脫保。脫保期間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脫保單位將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補齊後,視為繼續參保,並從補齊費用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條 生育保險實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制度。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確認其生育保險定點資格,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後,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為參保職工提供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職工生育(除急診情況外)應到縣內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就醫。
第六條 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在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家和省、地、縣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以本人當月的繳費基數按日計算後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數計算,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且符合國家和省、地、縣計畫生育政策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不設起付線,具體支付標準為:
1、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為改變地方重男輕女的習俗,生育女孩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三)參保職工因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需住院時,應持本人醫保IC卡、有關部門的計畫生育證明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開具介紹信到縣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其醫藥費用屬於個人自付部分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向個人收取,其餘的由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因居住外地、出差在外等情況未在縣內定點醫院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除以上證明外,還應持住院醫院的住院證明、出院小結、醫囑單複印件、診療藥品費用清單、住院發票(必須有財政或稅務部門監製並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出差在外的需提供本人的《出差報銷單》複印件;轉診轉院的需附《轉診轉院審批表》;居住外地的需附單位證明,並在入院3日內電話報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憑以上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四)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1、非住院生育醫藥費用。
2、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生育醫藥費用(因公外出和急診發生的早產、流產、生育除外)。
3、不符合國家和省、地、縣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醫藥費用(不包括節(絕)避孕措施失敗造成的計畫外懷孕)。
4、不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醫療費用。
5、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6、做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
7、按照國家和省、地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率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依法對縣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縣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及職工以非法手段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基金的,生育保險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給生育女職工或生育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可視不同情況對其進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資格;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應全部追回;給參保人員造成傷害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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