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米中鹽

納米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洪武三年(1370)貴州I嚴重缺糧,為鼓勵商人運糧至貴州,政府以運銷食鹽的權利作交換,實行“納米中鹽”法。商人販運糧食到邊疆(包括貴州)地區,由政府登記繳糧的數量,付給價款後,折算應支鹽的數量,發給運銷憑證,由商人到指定的食鹽產地購鹽,運至指定地區銷售。十五年戶部正式制訂關於此法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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