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哈希姆王國憲法

約旦哈希姆王國憲法是1946年3月22日外約旦宣布為獨立王國(1949年4月26日改名為約旦哈希姆王國),12月7日公布憲法草案,經修正後,於1952年1月1日由國王正式頒布施行。憲法規定:約旦王國採取君主立憲政體,王位世襲,立法權屬於國民議會和國王。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王是國家元首,有權審批和頒布法律,統帥軍隊,發布選舉命令,召集和解散議會,任免參議員,首相、大臣和軍官等。

首相及各部部長就總政策對議會和國王負責。1960年1月議會通過關於國王有權延長眾議院任期1一2年的憲法修正案。1974年和1976年2月,議會又兩次通過憲法修正案,授予國王可不定期地推遲選舉,並可在內閣認為有修改憲法的必要時召開議會特別會議。憲法規定,人民有人身、居住、信仰、言論和出版自由,有集會、結社與組織政黨權、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在司法方面,設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司法委員會。根據最高司法委員會的決議,由國王任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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