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部關於糧食企業單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通知

為了減輕職工生活中的困難,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進一步發揮職工的勞動熱情和推進先進工作者運動,根據“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的原則,已經國務院批准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糧食系統企業單位自七月份起分別先後實行勞動保險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部關於糧食企業單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56-08-02
  • 生效日期:1956-08-0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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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糧食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6-08-02
【生效日期】1956-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全文

糧食部關於糧食企業單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通知
為了減輕職工生活中的困難,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進一步發揮職工的勞動熱情和推進先進工作者運動,根據“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的原則,已經國務院批准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糧食系統企業單位自七月份起分別先後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實行中有關問題暫定如下:
一、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範圍包括:省(市)以下各級企業管理機構(如油脂、雜品、飼料公司,採購儲存、供應、糧食工業等管理局(處),若因行政與企業劃分不清,企業管理機構能否同時實行或暫緩實行,由省糧食廳考慮決定)。基層企業單位及各級企業機構附屬單位等全部實行。
二、勞動保險業務由工會負責領導。企業行政大力支持,但由於目前糧食及農產品採購工會系統尚未建立起來,按系統統一實行還有困難,因此,凡已經建立基層工會組織,並且已經做好準備工作的可以立即實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一面與省市工會聯合會聯繫積極建立,建全工會組織,進行準備工作,一面可按照本部(56)人勞張字第66號通知暫時實行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暫行辦法》待準備工作做好時實行。具體時間由各級行政與工會根據各地準備工作的具體情況自行規定,並層報上級備案。
三、實行勞動保險條例,事先須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已經建立工會的地區,應根據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積極建立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有關宣傳、登記、監督檢查及其他具體工作。
2.各級工會組織必須密切聯繫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勞動保險卡片登記工作。如企業人事部門人事卡片制度比較健全的,可以不另搞一套勞動保險登記卡片。
3.原勞動保險條例中關於使用貴重藥品的規定可根據實際需要完全免費。
4.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費用,應按勞保條例規定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3%(處理在附加工資項目內)作為勞動保險金(醫藥衛生和福利補助金仍按原比例提取),其中30%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職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此項基金月終如有剩餘應向地方工會組織解繳,不足時由地方工會調劑。基層工會根據職工的實際需要,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所需要的費用,不足時可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預算,經地方工會審查批准後撥款調劑補助。
5.申請領取實施勞動保險條例登記證與辦理備案手續。省市已成立糧食及農產品採購工會的,可以省市為單位統一辦理登記,有困難時可由基層工會組織與企業行政方面聯名向當地工會組織辦理備案手續,並層報糧食部備查。
6.實行勞保前必須訓練勞動保險幹部,訓練過程中的一切問題,應主動和地方工會聯合會聯繫,並取得他們的領導和幫助。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是黨和政府關心職工健康的重大措施,它是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級領導應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積極地幫助工會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向廣大職工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認識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使職工正確地理解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從而鼓舞廣大職工的工作熱情,更好地完成當前糧食部門的各項工作任務。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積極組織力量,主動聯繫地方工會,抓緊時間迅速辦理,並請你們把貫徹執行的情況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意見及時與本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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