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12年12月28日,國家糧食局辦公室以國糧辦展〔2012〕279號印發《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檔案號:國糧辦展〔2012〕279號
  • 頒布單位: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與責任,第三章 需求徵集及備選項目,第四章 項目分類管理,第一節 支撐計畫項目管理,第二節 政策引導類項目管理,第三節 國家863、973專項計畫項目管理,第四節 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管理,第五節 行業公益性項目管理,第六節 創新平台建設項目管理,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六章 項目驗收,第七章 成果及登記管理,第八章 科技成果獎勵,第九章 統計及後評價,第十章 附 則,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通知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國家糧食局科學研究院,國家糧食儲備局成都糧食儲藏科學研究所、國家糧食儲備局鄭州科學研究設計院、無錫中糧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國家糧食儲備局西安油脂科學研究設計院、國家糧食儲備局武漢科學研究設計院、河南工業大學、武漢工業學院南京財經大學,各省糧食科研院所、有關大學及科研單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有關企業和企業研發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按照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科技項目管理的要求,結合糧食科技項目管理的實際,國家糧食局編制了《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將《細則》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糧食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細則》相關規定,按期報送項目實施進度,我局將按照《細則》規定開展項目檢查和督導。
二、《細則》試行期間,我局將密切跟蹤使用效果。各單位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與我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聯繫。
三、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國家糧食局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課題評審管理細則》(國糧辦展[2009]14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糧食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和《糧食科技“十二五”發展規劃》,加強糧食科技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依據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為: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科技法規以及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科技經費及項目承擔法人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對象是由國家糧食局管理實施的國家科技計畫及糧食行業有關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包括:國家糧食局直屬科研機構及事業單位、與國家糧食局共建的大專院校、糧食流通與加工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糧食局批覆的工程技術中心、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省級糧食科研院所、糧食企業及其他承擔糧食領域科研創新和糧食科技項目的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責任

第三條 國家糧食局為糧食科技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徵集需求、編寫規劃、推薦或立項,並承擔項目實施過程監督管理、成果管理及獎勵管理等。
第四條 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按照指南要求申報並承擔糧食科技項目。國家糧食局直屬科研機構及事業單位、與地方共建的大專院校、國家糧食局批覆的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及承擔管理的國家級科研創新平台可直接向國家糧食局申報;其他糧食行業科研單位需通過所在地的省級糧食局申報,行業外的企事業單位通過所在地的省級糧食局或上級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申報主體的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原則上承擔過糧食領域國家級主體科技計畫項目,近三年內沒有科研誠信的不良記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具有一定的經費配套能力(公益性科研院所大學原則不要求配套經費)。首次申報承擔糧食科技項目的單位應該具有一定數量的糧食相關專業研究人員(副研究員以上不少於5名)和技術基礎(糧食領域專利3項以上)。
第六條 申報的法人單位要協調組織本單位以及相關合作單位的優勢科研力量共同參與。鼓勵組織開放式的研究團隊,吸收高水平的非糧食行業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參加科技研發。原則上一個項目中,非糧食行業的單位數不低於參加單位總數的40%。每個備選項目的聯合申請單位不得超過4家(不接受以個人名義的申請)。
第七條 參與課題研究的各法人單位應在課題牽頭單位的組織下,簽訂標準格式的任務契約,明確參加的研究任務內容和資金數額。課題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研究內容和參與單位。
第八條 參與課題研究的各法人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落實各項研究條件,加強過程管理,保證研究任務能夠按時完成。實施期內每年及時編制和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優先考慮企業承擔有明確產品目標需求和產業化前景的示範、轉化和產業化類項目,企業配套資金投入不低於總預算的50%。
第九條 為了促進行業內外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攻關,每個法人單位原則上只能在同一項目中牽頭1個課題,同一課題中,最多牽頭2個獨立研究內容(即子課題);在同一項目中,同一單位牽頭的獨立研究內容(子課題)數原則上不超過4個;每個課題的參與單位原則上不超過6家。
第十條 項目(課題)各承擔單位法人,負責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報立項、預算編制,協調支撐項目組織實施和結題驗收,審核和監督經費使用,推動成果套用推廣和產業化。各參與項目實施單位均應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科研自主權,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資源,保證科研人員的時間投入,有效運用獎懲措施,充分保護、調動和發揮科研人員積極性。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負責人一般需要具備副高級(含)以上職稱,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主持過國家科技支撐計畫課題或作為主要承擔人員參與國家科技主體計畫課題研究,沒有科研誠信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不得在同期其他國家支撐計畫等主體項目中再擔任課題負責人,以保證研究時間;同一研究人員在國家主體科技計畫同期研究中,牽頭、參與研究的獨立研究內容(即子課題)數原則上不超過2個。已承擔國家主體計畫課題的負責人,在通過驗收前不得再牽頭承擔新的課題。

第三章 需求徵集及備選項目

第十三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行業發展實際,結合徵集的行業需求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明確糧食科技發展目標、原則和重點任務。根據行業科技規劃,面向全社會徵集備選項目。所有備選項目(課題)均需按照要求形成電子文檔及紙質文檔,報送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凡通過專家評審的申報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後,成為糧食行業備選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對備選項目按國家共性關鍵技術(國家需求)、糧食產業基礎和公益及重大套用技術(行業需求)、行業產業發展實用技術(市場需求)三個大類分類,擇機推薦為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及產業化項目。行業科技項目原則上來源於備選項目庫。國家糧食局在備選項目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根據相關指南要求和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徵集。
第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建立和管理糧食科技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專家動態更新並實施信用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創新性、實用性、適用性為出發點,召集行業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專家評審採取會審或網上函審的方式,由7~15名(總數為奇數)專家組成專家組,採取專家獨立評審獨立打分,最終由主審專家匯總提出專家評審意見的形式評審項目。評審專家的選擇考慮迴避本單位、合作者、師生和親屬等關係,專家組組成結構遵循業內外並舉、管理和研究及套用崗位兼顧的原則。

第四章 項目分類管理

第一節 支撐計畫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科技主管部門的項目指南或通知要求,組織入庫備選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備選項目的內容起草項目建議書,並推薦為國家支撐計畫候選項目。
第十九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門的意見開展國家計畫項目立項準備工作,並委託科技部建議的實施優勢科研單位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概算的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執筆專家所在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牽頭單位,並作為項目實施協調單位,受國家糧食局委託執行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通過後,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研究提出課題任務分解意見,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對不符合創新方向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明確課題任務分解。
第二十一條 各課題經費額度按科技主管部門入庫預算及批覆意見執行。各課題承擔單位的研究經費額度由課題概算科目加和形成,經第三方財務專家審查後提交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糧食局負責課題預算轉報。
第二十二條 由國家糧食局推薦的備選項目(含項目的部分內容)或有關糧食類備選項目啟動後,有關承擔單位應將項目、課題的立項情況和簽訂的任務書及時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科技主管部門的立項檔案和批准的預算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負責項目(課題)的總體協調、過程監督及驗收。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估,於每年11月15日前向科技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年度實施報告。
第二十四條 課題牽頭的法人單位為課題協調單位,要根據項目(課題)契約書要求,落實各項研究任務和經費分配,同時根據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課題工作會,全面負責課題的進度、質量、資金及人員管理。按照要求及時上報季度報告、中期檢查報告、課題年度報告及驗收申請報告,就執行情況和經費到位及使用等情況作出說明。年度報告應於每年11月1日前上報國家糧食局。
第二十五條 課題負責人負責課題研究的具體管理,落實課題各參與單位及參加人員的任務分工及經費安排,執行課題實施方案,對研究任務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課題牽頭單位及時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行文報告。課題實施過程中研究任務原則上不予調整,對課題的研究內容、經費預算和主要研究人員變動等事項,由承擔單位在認真論證的基礎上向國家糧食局行函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糧食局報科技主管部門核准後,按核准意見調整。

第二節 政策引導類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策引導類項目為科技主管部門規定並由國家糧食局推薦的火炬、軟科學、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及科研院所技術開發項目。
第二十八條 火炬項目、軟科學項目根據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由項目備選庫形成,也可面向糧食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徵集。科研院所開發專項、農轉資金項目面向糧食行業轉制中央科研院所徵集。經專家評審後,發文推薦項目申請。
第二十九條 火炬面上計畫項目所依據成果必須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證明,申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企業資信和較好成果轉化能力和生產規模,有關申請材料規範。經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評審後,擇優推薦。
第三十條 火炬面上計畫執行期間,須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軟科學重點項目必須符合行業發展戰略,圍繞行業發展熱點,由行業主管領導主持。軟科學面上項目的選題需圍繞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經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評審後,擇優推薦。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主管部門批覆下達後,國家糧食局組織軟科學、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簽訂的任務書報科技主管部門的同時,國家糧食局進行備案。火炬計畫項目批覆後由國家糧食局將證書發放立項單位。院所技術開發項目批覆後,承擔單位將立項檔案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實行中期監理。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專項項目於每年12月1日前報送年度總結。

第三節 國家863、973專項計畫項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科技主管部門要求,根據規劃和徵集的需求,結合備選項目庫,提出糧食行業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973)項目和國家高技術發展計畫(863)項目的需求。
第三十五條 根據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相關指南組織優勢單位提出基礎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協助國家高技術發展計畫(863)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節 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南,依託備選項目庫,選擇產業前景明顯、技術引導作用突出的項目,有針對性地推薦高技術產業化專項項目。項目突出以企業為創新主體。
第三十七條 在備選項目庫不能滿足要求時,進行專門的專項徵集。
第三十八條 按照科技主管部門批覆,國家糧食局組織立項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可研報告,經專家審核後備案。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按要求報送項目建設情況。每年10月1日前上報建設進度報告。國家糧食局定期對高技術產業化專項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根據建設單位建設進度情況,向科技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報告。
第四十條 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如需調整應按照要求上報變更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糧食局和科技主管部門。待科技主管部門批覆後予以調整。如未批覆,則按照原計畫建設。項目完成後,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驗收。

第五節 行業公益性項目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行業發展方向和目標,在備選項目庫選擇適合的項目提出啟動項目建議方案。經管理諮詢委員會審議通過和科技部審核查重,並報局黨組批准後作為行業科技項目啟動。
第四十二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主管部門批覆的預算細化各研究課題預算,並組織相關單位提出細化預算,完善實施方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門的批覆,與項目實施牽頭單位簽訂課題研究任務書,並按照有關管理要求執行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對項目研究進度和成果進行評估。

第六節 創新平台建設項目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行業需求或主管部門的指南,向行業有關單位徵集國家或國家糧食局創新平台建設項目建議。
第四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對候選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未通過的項目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組織對申請項目的專家評審。有關專家在現場考察,會審評議後,提出考評結果。國家糧食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開展項目推薦或項目批覆。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計畫落實建設條件,每年12月1日前報送建設進度報告。國家糧食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現場考核。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八條 研究任務承擔單位是研究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國家糧食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糧財[2005]184號)要求,認真行使經費管理、審核和監督權,對本單位使用、外撥課題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將課題管理與經費管理緊密結合,加強財務核算和內部審核。
第四十九條 各類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課題)預算核定的金額,與合作單位共同安排好間接費用支出,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直接費用中重複提取、分攤、列支屬於間接費用範圍的支出。
第五十條 各類課題經費在批覆後一般不得調整。預算總額不變,研究單位之間的費用調整需由承擔單位行文申請,報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預算總額發生變化需在變化前1個月正式行文申請,財政部批准同意後變更。如未獲批准,仍執行原批預算。支撐計畫、行業專項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費等預算的調整,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情況自主調整。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一般不予調增,但可調減用於其他方面。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審批,由科技主管部門確認。課題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不得變相轉撥經費。
第五十一條 支撐計畫、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的課題承擔單位要按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課題財務驗收通過後,開展課題業務驗收。課題承擔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完成並符合要求後,開展課題財務驗收。承擔單位要及時落實和整改項目(課題)經費審計和檢查驗收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專家評審(諮詢)費用可申請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會議評審的專家評審(諮詢)費開支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天。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天。專家費不得支付給課題參與人員和課題管理人員。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五十三條 按照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期限,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需按照要求認真總結任務實施情況,匯總取得成果,編寫項目實施報告,及時開展課題業務驗收。課題驗收需在研究期滿3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驗收的,需在任務書規定的執行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批覆後執行。如無批覆,須按原研究計畫執行。
第五十四條 課題業務驗收由國家糧食局組織(973、863項目及支撐計畫項目由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火炬計畫由實施單位形成研究報告報送國家糧食局),按照項目驗收要求,採用專家現場驗收方式開展,驗收專家按專業和屬地相近選擇,專家人數7~13人(總數為奇數)。
第五十五條 驗收專家費標準按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費用由課題預算支出。課題任務完成超過85%的項目允許通過驗收,低於85%完成程度的,除有特殊原因外,視為不合格。
第五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將建立項目承擔單位信用制度,對承擔項目完成情況進行信用考核。信用考核存在問題的單位,不得承擔國家糧食局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
第五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完成驗收後2個月內須完成驗收材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裝訂好的紙質驗收材料及電子版驗收材料同時上報組織單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上報整改報告。整改報告與驗收材料一併歸檔。
第五十八條 國家糧食局對糧食科技項目實行驗收後評估及責任追究。對於拒不履行項目(課題)任務書中的約定責任造成一定損失,以及違規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為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取消或建議上級撤消項目(課題)直至取消其1-3年項目申報資格的處罰措施。並對參與計畫管理和實施的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對於在承擔農轉資金項目和院所開發專項等年度性項目中連續二次不能完全完成任務指標的單位,給予暫停一年申請資格的處罰。

第七章 成果及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驗收後3個月內,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的有關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記材料報送工作。
第六十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向社會公示,並向成果完成人頒發成果登記證書。非國家糧食局組織的糧食類科研成果,在經有關省級科研部門或學會驗收或鑑定後,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也可進行國家糧食局的成果登記。
第六十一條 承擔單位對課題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科研成果應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第八章 科技成果獎勵

第六十二條 鼓勵在國家科技計畫和糧食行業科技項目成果的基礎上,申報行業學會和國家科技獎勵。鼓勵青年科技人員申報科技獎勵。
第六十三條 鼓勵企業創新成果申報國家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第六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重點推薦推廣效益好,創新能力強,已經熟化3年以上的項目申報國家有關科技獎勵。優先推薦對糧食行業產業發展產生較大影響和創造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成果為國家科技獎勵候選項目。獲得糧油學會一等獎以上的項目可作為國家糧食局向國家推薦國家科技獎勵的候選項目。
第六十五條 申請獎勵項目的授權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應為申報者或團隊獨有,且未在其他獎勵項目中使用。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須是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並回答評審專家質詢。
第六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推薦的國家獎勵項目必須按照規定完成在申報人單位的公示。國家糧食局推薦前將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完成公示,並推薦公示無異議的項目。

第九章 統計及後評價

第六十七條 建立糧食科技統計制度。各科研單位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均須按要求完成相關統計工作,並報省級糧食行政部門。省級糧食行政部門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
第六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含參與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科技項目跟蹤調查工作,做好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和數據管理,及時提交匯總共享,做好課題實施後評價工作。
第六十九條 國家糧食局組織開展糧食科技項目後評價,對五年規劃期內實施的國家和行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效果進行評價,對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創新平台建設的發展及行業創新能力水平進行評價,形成發展報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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