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裁判法

籃球裁判法

籃球裁判法是為了加強裁判隊伍的建設,明確裁判員職責和權力,確立各級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設定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的法規。

引言,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中國籃球裁判等級,定義,各級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籃球等級裁判員辦法與要求,賽會期間對裁判員的要求,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

引言

1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2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鐘計時員。
3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她)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繫。
5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6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籃球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24秒鐘裝置、計秒表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她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她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籤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繫。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籤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她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在他/她在記錄表上籤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他/她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中國籃球裁判等級

定義

我們國家籃球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其中,國家每年從國家級裁判員中評定出國家A級裁判員。
對年齡較大,對籃球裁判工作做出貢獻,不能擔任臨場裁判工作的老同志,另設榮譽裁判員稱號。
凡申請籃球各級裁判員必須做到: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完成各項籃球裁判工作努力鑽研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熟悉籃球技術、戰術並有一定親身實踐,執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身體健康,達到國家體委籃球處對裁判員身體條件,身體素質及臨場實踐數量方面要求的方可申報等級籃球裁判員。

各級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

國家級裁判員
精通籃球競賽規則及裁判方法,並能在臨場比賽中準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籃球競賽的全面工作能力。
在全國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並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水平。
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掌握英語,熟悉英語裁判術語及規則。
一級籃球裁判員
熟練地掌握和運用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籃球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
具有訓練二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的能力。
熟悉籃球技術、戰術及英語籃球裁判術語。
二級籃球裁判員
熟悉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在比賽中較準確的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能勝任市縣級籃球比賽裁判工作。
三級籃球裁判員
懂得籃球競賽規則,並能在比賽中運用,或經過籃球裁判員學習班的學習,擔任市、縣級籃球比賽的裁判工作。

申請籃球等級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具備申請籃球各等級裁判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式是: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沒有等級稱號的裁判員,必須由最低級別三級開始,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批准授予籃球等級裁判員的許可權是: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由地、縣級體委批准授予。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行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三級裁判員,上述兩地批准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

賽會期間對裁判員的要求

要經常鍛鍊身體報到前15天內每天最少進行一小時的身體與基本功練習,保證以最佳的狀態於賽前三日內到達賽區,無故遲到者,不報銷旅差費,不予接待,接到參賽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工作,應於報到前15天向國家體委籃球處請假。
裁判員到達賽區後,不要先訪親問友,集中精力參加學習與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先不安排臨場工作。
裁判員進出場地必須精神飽滿,儀表端正、穿著統計表規定的裁判服裝和裁判鞋,蓬頭垢面,服裝不整,不能擔任臨場裁判。
執行工作,必須做到公正、準確、積極、穩定、裁判員參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出,除立即停止其工作外,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以警告、嚴重警告,停止一年或兩年裁判工作及降級和撤銷等級裁判技術稱號等處分。
裁判員應堅持原則,保持廉潔,不徇私情,嚴格禁止接受賄賂和變相的禮物,違者,將沒收財物,給以從嚴制裁。
比賽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禁飲酒、賭博,違者立即取消參加該次裁判資格。凡觸犯弄刑律一律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禁止在裁判員與運動隊之間,傳播流言非語,撥弄是非,造成工作被動和同志之間不團結,違者,取消參加該次比賽的裁判員資格,直到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比賽期間應開辦籃球裁判培訓練班,主要進行基本功和提高實踐能力的訓練
認真貫徹“籃球裁判員守則”。

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

國際級裁判員的晉升考核一、由中國籃協裁委會推薦,並徵得有關省區市體委(籃協)的同意,以中國籃協名義向國際籃聯推薦和申請,參加國際籃聯組織的考試。經國際籃聯考核批准後,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公布,發給證書、證章、胸徽。
報考條件
必須是模範遵守各項規定的優秀國家A級裁判員,思想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成熟、穩定的裁判業務水平。
年齡在三十八周歲以下(以臨考時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形體、儀表、氣質較好。
應具備一定的英語聽說、讀寫的能力,能運用英語獨立執行臨場工作;在中國籃協組織的英語考試中成績合格。
有較好的籃球技能和一定的技戰術理論。

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

報考條件
思想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一定的業務水平;
晉升已達二年的優秀一級裁判員;
男子年齡在三十六周歲以下,女子在三十五周歲以下(以臨考時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
參加全國正式比賽的臨場裁判工作達二次以上。
形體、儀表、氣質良好。
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有培養前途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考試科目
臨場執裁;
籃球競賽的有關法規、規則、裁判法、籃球技戰術理論;
籃球技術、戰術實踐;
英語;
體能測驗:1.國際籃聯20米漸進折返跑2.男子3000米,女子1500米。標準附後。
國家級裁判員晉升考核的審批原則是各項考試均需達到規定的及格標準,以臨場考試為主,結合其它報考條件及平時表現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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