箇舊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成立箇舊市社會福利企業審批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國稅局局長、地稅局局長、經濟局局長、勞動局局長、殘聯理事長和各部門相關科室人員組成。對箇舊轄區內新辦、合併、分離和變更的福利企業進行研究決定後,由市民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箇舊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9月11日通過
  • 施行時間:2005年10月20日施行
  • 管理範圍: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
公告,辦法,

公告

第3號
《箇舊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9月11日箇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生產事業的發展,根椐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安置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社會福利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除必須符合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組織機構登記、環保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合殘疾人的就業條件。
二、管理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22%。
三、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職工人數,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的35%(含35%)以上。
四、具有適合殘疾職工的工作崗位,具備適合殘疾人生理情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五條 申請開辦社會福利企業,應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福利企業的書面申請。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五、環保許可證副本。
六、本企業章程。
七、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
八、雲南省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登記表。
九、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利稅分配使用表、企業職工工資表。
十、企業殘疾職工殘疾證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第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暫行規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原則是:在箇舊轄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雙向選擇,擇優錄用,併到勞動部門辦理招錄用手續,簽訂勞動契約。
二、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職工,優先招用革命傷殘軍人、優撫對象中的殘疾人、各類高等院校、各類專業培訓學校中的畢業、結業生。
三、招用“四殘”人員的年齡:男性18至50周歲,女性18至45周歲。
四、社會福利企業新招殘疾職工,堅持屬地招用原則,在單位參加工作、簽訂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的除外)、退休、內退的殘疾職工原則上不予招用,招用後不計算比例。
五、招收有勞動能力的“四殘”人員即:語言障礙殘疾、聽力障礙殘疾、視力障礙殘疾、肢體殘疾,出具市殘聯頒發的殘疾證,其他類別的殘疾人員鼓勵企業錄用。
第七條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後,形成書面材料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符合條件的報州民政局審核後再呈報省民政廳核准,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第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理安排殘疾職工的工種、崗位和生產定額,保證殘疾職工必需的安全生產條件。
三、殘疾職工人數要與實際生產中的人數和比例必須相符,不得弄虛作假;開除殘疾職工,必須報市民政局批准,並按勞動契約的規定到勞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的企業,應將殘疾人與殘疾人比較擇優上崗,最佳化組合後富餘的殘疾職工,由企業妥善安置。
第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人員先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招錄用手續,簽定勞動契約,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傷醫療等有關保險,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變更名稱、地點、法人、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款, 由企業列入國家扶持基金,單獨記帳和管理,按規定使用:1、用於企業職工各種保險費的支出,2、彌補企業上年虧損,3、企業擴大再生產,4、企業集體福利費開支,5、其餘作為企業流動資金的補充。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製作由民政、稅務部門統一標準的《社會福利企業公示欄》,公示欄中“七表一冊一證書”,即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利稅使用分配表、企業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殘疾職工變動情況表、企業殘疾職工活動表、企業生產人員排班表、企業職工工資表、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殘疾職工殘疾證書要齊全,內容要真實、完整、規範,面向社會公開,增加透明度。
第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按年度參加檢審,檢審情況逐級上報,經省民政廳核准公告後,享受其相關的優惠政策;凡未按規定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社會福利企業將取消其福利企業資格和退稅資格。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和謊報殘疾職工比例的、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或殘疾職工比例發生重大變更不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市民政局根椐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有關財政、稅務、勞動保障的問題,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20日起實施。原《箇舊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個政發〔1989〕1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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