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含義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自從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可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又稱第三者責任險,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基本介紹

區別,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區別

交強險是在2006年出台的,而在此之前國家尚未對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做出明確規定,所以當時各地交管部門都規定新車掛牌前必須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如今是必須購買交強險,否則也不準予掛牌和上路。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者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故也可以看做是廣義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商業險與交強險有本質不同
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在本質上都是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時的保障,有一定的相同點,但在保障範圍、保障限額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先由交強險負責賠償,超出賠付範圍的,再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
現行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有本質不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採取的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第三者責任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交強險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此外,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所繳納的保費和保障的限額也大相逕庭。如對於6座以下私家車,交強險一年的基礎保費是950元,保障限額最高為12.2萬元;而第三者責任險共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6個檔次,所需要的保費也由低到高差別很大。
一句話道明三者險與車損險的根本區別就是:三者險賠他人,車損險賠自己!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類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契約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契約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責任免除

1.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範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在財產損失賠償上掌握的原則是: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但碰撞標的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可酌情處理。
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兩車均單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甲、乙兩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保險人不予賠償。又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乙車單保第三者責任險,兩車碰撞。甲車損失10000元、乙車損失5000元,甲車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乙車負次要責任(承擔30%的責任)。賠償方式是:保險人賠償甲車的車輛損失險7000元,乙車的一切損失及應承擔甲車的30%的經濟責任一概不予賠償。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私有車輛、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具體有以下4種情況:
①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經濟的戶口劃分區別。 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戶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因兩者經濟上並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個戶口。
本條應遵循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償,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②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③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於私人的車輛。如個人和私營企業等的車輛。
④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這裡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2.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3.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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