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公文文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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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本是古代一種憑證物件,魏晉南北朝後成為君臣發布命令的一種下行公文文種,隋唐之後用於官府指揮屬下,沿用至明朝。

基本介紹

符的源流,符的格式,

符的源流

“符”在夏商周三代時期,是作為一種憑證出現的,是節的一種。據《周禮·地官·司關》記載:“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金也,以英盪輔之。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無節者,有畿則不達。”
其制歷代沿襲,中央機構中均設掌管符節、印璽的機構。如漢朝有“符節令”、“尚符璽郎中”等官職,其職責就是“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唐代設符寶郎四人、主寶六人、主符三十人。“符寶郎掌天子之八寶及國之符節,辨其所用,有事則請於內,既事則奉而藏之。凡大朝會,則捧寶以進於御座;車駕行幸,則奉寶以從於黃鉞之內。凡國有大事則出納符節,辨其左右之異,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
《唐律疏議》中也有相關記載,比如:“依令:‘用符節,並由門下省。其符,以銅為之,左符進內,右符在外。應執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訖,使人將左符還。其使若向他處,五日內無使次者,所在差專使送門下省輸納。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亦即送納。’”
作為一種信物,君臣之間調兵遣將,“合符以發征”。例如,湖北省睡虎地秦墓出土的虎符,分為左、右兩半,虎身刻辭曰“左在南郡,右在皇帝”。調發軍隊時,朝廷派持右半虎符,與地方官左半虎符相合,以為信驗。
古代的“符”是用玉、銅、竹等材料製成,表達的意思有限,後來便出現了一種“符”的附帶文書,用來詳細表達意圖。“符”文的出現,概源於此。這一演變過程也可以從“符”字的詞義演化看出米:《說文解字》:“符,信也”,符乃信物。劉熙《釋名·釋書契》:“符,付也,書所敕命於上,付使傳行之也。”
漢代開始有了符文書的維形,據《漢書·燕刺王旦傳》記載:“王莽時,皆廢漢藩王為家人,嘉獨以獻符命封扶美侯,賜姓王氏。”這裡所說的“符命”是一種憑證的公文,用作君王封賜具有重大功績的臣子。
魏晉南北朝時期,開始把“符”所附的文書直接稱作“符”,並作為一種向非隸屬官府傳送的文書。
隋唐以後,“符”主要用於命令直屬的下級。唐朝擴大符的使用範圍,將符列為行政官署普遍使用的正式下行公文,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直屬官府的下行文書都用符。據《唐六典》,凡尚書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都用符。
宋、明兩朝,符的使用機構級別範圍逐漸向上層收縮。宋朝尚書六部、寺院等向下級官府發布命令用“符”,文末有“符到奉行”字樣,稱“部符”;地方官只有各州行文屬縣用符。
明代,鄭曉《今言》曰:“凡上所下,一曰詔,二曰誥,三日制,四曰敕,五曰冊文,六曰諭,七曰書,八曰符,九曰令,十曰檄。”“符”與“詔、誥、制、敕”等並列,可見是一種君命文書。《明史·太祖本紀》,朱元璋“發丹符驗天下金谷之數”,皇帝調發軍隊則用符文,稱為“丹符”、“敕符”。
據明朝劉若愚《酌中志·內府衙門職掌》記載:“凡敕命遠出者,仍用一黃紙封套,上下悉用牙刻方寶識之。其文曰:‘丹符出驗,四方之寶'。”
黃佐《翰林記·書辦》:“大明會典云:凡內閣所掌制、敕、詔、旨、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及王府敕符底簿皆制敕房書辦;文官誥敕及番譯敕書,並四裔來文揭帖,兵部紀工勘合底簿等項,皆誥敕房書辦。”
鄭曉在《今言》中的記載大致相同:“制敕房書辦,制敕詔旨,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題奏揭帖,一應機密文書,及王府敕符底簿;誥敕房書辦,文官誥敕,番譯敕書,並夷書揭帖,紀功勘合,皆稽按典故。”明朝設宦官二十衙門,其中尚寶監的職責為掌印、金書、掌司,掌寶璽、敕符、印信公文。
和其他君命文書相比,明代的“符”帶有一定的機密性質,所以處理起來也較慎重,《明會典》:“凡使者欽齎敕符、丹符到處、多系機密重事,不許先期報知,亦不許本處官司迎接,使者與眾官直至本衙門開看。”明以後“符”這一公文逐漸消亡。

符的格式

用於憑證的“符”都有一定的格式,如竹符長一尺二,上面有用鐵印的某人年齡、名字等。“
符”文書的格式據《宋書·禮志二》載:“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辭。言某事云云。求告報如所稱。詳檢相應。今聽如所上處事諾。明詳旨申勤,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書某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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