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論真理觀

符合論的真理觀認為,觀念或陳述的真假在於它是否與事實相符合,只有當它們與事實相符合時才能被稱為是真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符合論真理觀
  • 對象:觀念或陳述的真假
  • 在於:它是否與事實相符合
  • 提出亞里士多德
釋義,論證,符合論,相關信息,

釋義

真理問題是哲學中的重要問題。亞里士多德認為哲學就是研究“真”的學問,哲學是以“求真”為目的的。在語言哲學中,真理問題尤為重要,因為真和假是語句、命題、信念、陳述等的根本屬性。
西方哲學史上主要出現了3個類型的真理觀:實用主義的真理觀、符合論的真理觀以及融貫論的真理觀。
以詹姆斯為代表的實用主義者認為“有用即是真理”。他們認為真的觀念就是那些可以被證實和檢驗的、具有引導性的、有用的觀念;符合論的真理觀認為,觀念陳述的真假在於它是否與事實相符合,只有當它們與事實相符合時才能被稱為是真的;融貫論的真理觀認為,陳述是否為真,在於它是否與我們既已接受的信念系統相融貫:如果一個陳述與我們已形成的、並被我們所信服的知識體系相一致,那么它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
語言哲學的真理理論與古典的真理理論不同之處就在於對“真”這個概念所做的認真細緻的分析,以求達到一種精確的“真理”定義。
語言哲學家的真理理論涉及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是真的”一詞的含義,即真理的定義;
二是“什麼是真理” 的問題,即真理的標準。
奧斯汀是英國著名的日常語言學派的代表人物。他以對日常語言辭彙的細緻分析而著稱。奧斯汀對真理問題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他基本贊同符合論的真理觀,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對真理載體的考察,形成了一種約定的符合論。
真理符合論的歷史可以上溯到亞里士多德時期。亞里士多德曾為真理下了一個著名的定義,即:“把是說成不是,或者把不是說成是,則為假;而把是說成是,把不是說成不是,則為真。”這種定義即是把真理看成是一種命題與實在的符合關係。然而奧斯汀的真理觀卻不完全等同於典型的符合論真理觀,而是一種約定的、純淨化的符合論。
奧斯汀在其1950年發表的《真理》一文、1954年發表的《對事實的不公正》一文,以及有關施事話語的論文中闡述了自己對真理問題的理解。他的討論涉及真理的載體、“是真的”一詞的用法,並從語言分析的角度考察了“真”、“事實”等詞在英文中的不同表達方式所導致的對真理的誤解,闡述了他所持有的特殊的真理符合論。

論證

一、真理的載體,即“真”或“假”是對什麼作出的
奧斯汀在《真理》一文的開始討論了“真理是什麼”這個常見的問題:“我們通常會問,真理是一種實體(知識的體系),是一種性質(內在於所有為真的事物的一種類似‘紅色’的性質),抑或是一種關係(符合)?”[1]但奧斯汀指出,我們所要追問的不是真理的本質,而是“是真的”這個詞的用法。在這個問題上似乎會有很多答案,例如我們可以說信念、描述、命題、斷言、陳述等等是真的,或者說一句話“非常真實”或“足夠真實”等,以描述其為真的不同程度。但在這些用法之中有沒有一個最基本的用法呢?奧斯汀提出了說某事物為真的三種基本的表達方式:
1、(說)貓在墊子上是真的;
2、(他的)陳述是真的;
3、貓在墊子上這個陳述是真的。
奧斯汀認為“是真的”一詞主要是對陳述作出的。所謂陳述並不是指語法上的陳述句,而是指報導有關世界信息的“直接陳述”,只有這種陳述的真才是“典範的真理”。[2]奧斯汀認為真的描述、解釋、命題或答案只是真的陳述的變形;而法律或幾何中的命題是一種普遍化的東西,是要靠論證來接受的,而不是對當下觀察的直接報導。“當你看到並告知我‘貓在墊子上’,這是一個陳述,卻不是一個命題。”[3]
命題指的是“語句的含義或意義”,在這種意義上講,命題是不能用真假來衡量的,“因為我們不能說‘這句話的含義或意義是真的’,而是說我們賦予這句話的詞語一定的含義、如此闡釋或如此理解,這句話是真的。”[4]文學家、語法學家、語言學家等所研究的詞語也是沒有真假的,它們只能說是含糊的、難譯的、誤拼的等等。當我們說一個人的話語“是真的”時,我們所指的詞語或語句實際上也是指陳述。“陳述是作出的,而且它的作出是一個歷史事件,是說話者或寫作者對他們的聽眾或讀者所做的涉及歷史事態或歷史事件等的一種表達。”[5]
接下來,奧斯汀對語句與陳述作了區分:“語句是由言詞構成的,陳述是用言詞作出的”;“陳述是被作出的,而言詞和語句是被使用的”[6]。我們可以說“我的陳述”,而對於語句則只能說“英語語句”;同一個語句可以被用來作出不同的陳述,例如我說“這是我的”與你說“這是我的”其含義是不同的,而同一個語句也可以被不同的人用來作相同的陳述,但此時的言說必須“指稱同一種事態或事件。”[7]
奧斯汀主張“真”、“假”主要是對陳述所使用的,但是他並不想將真理的載體僅僅局限在“陳述”這一個詞語上。他認為“斷言”一詞雖然有些寬泛,但在一些語境中與“陳述”可以等同使用。然而這兩個詞語的缺點在於“它們都過於嚴肅”,而“你所說的話”這種表達的程度就弱得多。但是我們在哲學中談論真理問題的時候可能正需要這種嚴肅;而二者的優點就是“能明晰的通過言說指稱語句的歷史用法,因此嚴格說來它們與‘語句’不相等同,語句是不能用‘真’、‘假’來形容的”[8]
奧斯汀在其文章的開始就界定了真理的載體問題,指出“真”、“假”主要是對陳述作出的。許多曾經被人們認為是陳述的話語並不是描述性的,也不能用真假來衡量。陳述句在以下情況下是不能算作陳述的:當它是“微積分中的一個公式、施事話語[9]、價值判斷、定義以及小說的一部分”時。[10]這些話語的目的不是為了“符合事實”,因此也就不屬於真理的載體。當我們發現這些“假冒”的陳述的時候,我們所要做的就是“不再稱其為陳述,也不再用真假來衡量它們”[11]。
在現實生活中,“你說這是一幅好圖”與“你陳述說這是一幅好圖”的含義是不同的,前者我們用“說”這個更為寬泛的詞語,而後者用“陳述”來表示它是有真假的。這種區分是重要的,它使我們在研究真理時排除了幾何命題、法律命題與語言學家所研究的詞語等對象的干擾——它們不能用真假來界定,而只能用“適當”(happy)或“不適當”(unhappy)等詞語來界定。將真理的載體明確界定在“陳述”之上以後,奧斯汀展開了他對自己真理觀的論述。

符合論

奧斯汀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說一個陳述為真這個問題上。按照符合論真理觀的觀點,一個陳述在符合事實的情況下才是真的。奧斯汀認為“這種符合論的觀點幾乎是不可能錯的(真理理論就是一系列的自明之理),但是它仍然可能是引人誤解的”[12]。
奧斯汀認為陳述要符合事實必須滿足幾個條件:“如果我們可以通過語言進行交流,就一定存在言說者可以‘任意’製造的、聽眾可以識別的一系列符號,這些可以稱作是‘言詞’(當然,也可以是信號旗等不同於我們日常所說的言詞的東西);同樣,也一定存在著詞語之外的東西,即我們用詞語所要加以交流的東西,這些可以稱作是‘世界’”。[13]陳述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關於世界作出的。
此外,世界還必須表現出相似性和相異性,否則我們就失去了言說的內容。
最後,陳述之為真還必須符合兩組“語義學”的約定:
“1、描述的約定將言詞(=語句)與世界中發現的事況、事物、事件的類型聯繫起來。
2、指示的約定將言詞(=陳述)與世界中發現的歷史事況聯繫起來。”
“一個陳述在下述情況下被說成是真的:它通過指示的約定而得以同一個歷史事態相關聯,這一事態在類型上屬於作出該陳述的那個語句通過描述的約定與之相關聯的那些事態。”[14]因此,在考慮某陳述是否為真的時候,需要知道三種東西:一是所要查看的事態或事項,二是所要尋求的事項或事態的類型,三是所要查看的東西是否例示了所要尋求的東西。[15]例如,我說“張三在吃飯”,這個陳述是否為真取決於:1、張三是否正在進行某種行為(指示的約定)。2、這種行為是否與我們按慣例稱為的“吃飯”相一致(描述的約定)。
但是在英語中,事實(fact)一詞總是與that從句(the fact that…)相連使用,這種用法會導致以下問題:
①人們會誤認為事實(fact)一詞只是真的陳述(true statement)的另一種表達方式,正如當偵探說:“讓我們來查看一下事實”的時候,他並不是在地毯上爬來爬去(以尋找證據),而是接下來發表一系列陳述。我們有時甚至使用“陳述事實”這一說法。
②人們會誤認為對於每一個為真的陳述,都存在著與之對應的一個事實。[16]
正是①導致了融貫論或形式主義理論的一些錯誤,而②導致了符合論的一些錯誤。這使得人們“要么認為世界上除了為真的陳述之外沒有任何其符合的東西,要么將過多的事實強加在世界之中而使其‘人口過剩’”[17]。當一個陳述為真時,必定有一個使之為真並與之相區別的事態,而我們只能使用言詞來描述這個事態。但“不論我們用言詞所表達的事態多么真實,在陳述和真實的事態之間都存在一個巨大的鴻溝。”[18]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Fact that從句實際上是忽略了為真的陳述和使之為真的事態之間的差別,但在哲學的有關真理的討論中,我們的任務卻在於“將詞語從世界中撬起並使之與世界脫離開來”[19]。在我們使用“the fact that” 的時候,這句話實際上同時包含了言詞和世界。言詞和世界之間的關係是純約定的。在為真的前提下,“我們可以絕對自由地指定任何符號來描述任何事態的類型,而用於作出陳述的言詞無需反映該事件或事態的特徵,陳述也無需複製實在的多樣性、結構或形式,否則就犯了用語言的特徵來解釋世界的錯誤”[20]。
奧斯汀提到,“越是初級的語言,就越是經常的出現用一個‘單一’的詞語來表達一種高度‘複雜’的事態的情況[21]。這種語言的缺點在於難以理解,並且無法處理非標準化的事態;而發達的語言擁有更為完善的發音、語形、句法和抽象概念等等,然而使用它們所作的陳述並不比初級的語言更真,而是更為適當、易於理解、更為廣泛、更為精確等等”。[22]一個陳述的真理問題仍然是言詞以約定的方式符合其所指稱的事態的問題。此外,奧斯汀還指出陳述的真假還與它作出的具體時間有關。例如我們現在可以說澳洲的袋狼已經滅絕,而在1933年以前,這個陳述就是假的[23]。
奧斯汀還討論了冗餘論的真理觀的問題所在。冗餘論認為,說一個斷言P是真的,並沒有對這個斷言作出更深入的斷定,“P是真的”這個結構中,“是真的”一詞實際上是多餘的,說“P是真的”,就是在斷言P,說P是假的,就是在斷言P的反面。然而奧斯汀指出,“貓在墊子上”這個陳述是用來指稱世界或不包含該陳述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而“貓在墊子上這個陳述是真的”是用來指稱世界或包含此陳述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但仍不能指稱它本身,即該陳述是真的這個斷言)。因此,“斷言一個陳述是真的包含了僅僅作出一個陳述所不能指稱的東西”[24]。
奧斯汀接下去討論了斷言一個陳述是真的與作出一個陳述之間的不同。他舉例說,“Q先生在布告牌上寫下一個陳述:W先生是盜賊。於是法院要開始審判Q先生的公開陳述是否是誹謗,也就是要檢驗Q先生的陳述(實質上)是否為真。隨後要開始第二次判斷:檢驗W先生是否真的是盜賊。這時,Q先生的陳述就不再予以考慮了。如果這時的檢驗和先前的檢驗等同的話,這次的檢驗也就沒有必要了”[25]。冗餘論者認為第一個判斷與第二個判斷所需要的證據是相同的,每當該陳述為真時,斷定該陳述為真的斷言也為真;當該陳述為假時,斷言也為假。而兩個陳述總是一同為真或一同為假,那么它們一定是等同的。奧斯汀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懷疑的,如果真是如此的話,為什麼“是真的”一詞沒有在語言中消失呢?
為了駁倒冗餘論,奧斯汀繼續討論了虛假與否定的關係。他認為這是非常關鍵的。他舉例說,按冗餘論的說法,“他不在家”與“‘他在家’這個陳述是假的”相等同。但是“如果沒有人說他在家呢?如果他躺在樓上死了呢?”[26]在這種情況下說他在家或不在家都是不合適的。
總之,與“真”、“假”處於同一類的將言詞與世界聯繫起來的形容詞還有很多,這些詞不能被判定為是邏輯上冗餘的。“一個陳述可以被認為是誇張的、含糊的、空洞的等等;一個描述可以是粗略的、引人誤解的或不切實際的;一種解釋可以是過於概括或簡潔的。”[27]在這些情況下,堅持要說它們是真的或是假的是沒有意義的。
又如“銀河系是煎蛋形狀的”,“貝多芬是個酒鬼”,“惠靈頓打贏了滑鐵盧戰役”等等,這些陳述我們在通常情況下可以認為是真的,但是在更為嚴格的意義上來看,它們又是不準確的。界定陳述有著不同層次的尺度,而陳述總是或多或少鬆懈的與事實相符合的,在一種情況下可以被認為為真的陳述,在另外的場合可能就過於簡單或概括。
奧斯汀認為,人們在討論陳述的時候總是傾向於用真假來界定它,就像在討論行為時總是傾向於用自由或不自由來界定一樣。如果我們堅持用是否自由來判斷每一個行為,我們是不會得到任何結果的,因為許多行為不能嚴格的說是“自由”或“不自由 ”,它們可以是“偶然的”、“非自願的”或“不經意的”,等等。[28]
與之類似,“真理”一詞只是一種最底線的而又容易引人誤解的準則。對於許多陳述來講,很難存在一種最終的“是真的”或“是假的”的判斷。不僅如此,奧斯汀還指出,認為一個陳述的所有目的就是為了成真的想法是幼稚的,他甚至還對陳述是否具有成真的目的表示懷疑。邏輯上認為命題是非真即假的原則在他看來則是一種描述性謬誤。

相關信息

奧斯汀和斯特勞森[29]在關於陳述、陳述本身、事件,以及真理是否屬於世界的一部分等問題上存在著一些爭論。斯特勞森在奧斯汀發表《真理》一文的同年(1950年)發表了名為《真理》的文章。他在這篇文章中中批評了奧斯汀的語義學真理觀,提出了他的真理施事理論,並對冗餘論的真理觀進行了繼承與發展。
斯特勞森認為奧斯汀的約定的真理符合論是不能令他滿意的。斯特勞森並不反對奧斯汀使用“陳述”作為真理的載體,但他認為“我的陳述”可以指我所說的話,也可以指我作出陳述這個事件。而我所說的話才可以說“是真的”[30]。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看到,斯特勞森對“陳述”一詞的解釋與奧斯汀有所不同,但他認為真理的載體是“我所說的話”而不是作出陳述這個事件,這與奧斯汀對真理對象的看法並無實質差異。
斯特勞森認為,在我斷言一個陳述為真時,討論我究竟在談論何種事情或事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事情或事件。那種認為每當我們使用一個名詞,我們就一定在指稱某種東西的看法是一個陳舊的、沒有價值的謬誤。他認為,事實不是我們所指稱的某種事物,而是一個真的陳述所陳述的對象,它不是世界的一部分。
“是真的”這個詞不能描述任何語義學或其他任何特徵,因為它是施事的,而不是描述性的,它表示我們贊同、承認、確定的東西,僅僅是我們所說出或可能說出的。如果認為斷定一個陳述為真就是說一個言語事件以約定的方式與被關聯者產生某種聯繫是犯了“類型錯誤”。
陳述不是“符合 ”人或事物,而是關於他們而作出的。[31]例如,使“貓患有癬病”這個陳述成真的不是貓本身,而是貓的狀況,是貓患有癬病這個事實(而這個事實不是世界的一部分)。他認為奧斯汀沒有清楚的區分“事實 ”與“事物”,把“事實”與“事件”、“事物”相混淆。
斯特勞森認為“事件”和“事物”是存在於世界中的,而“事實”卻不然。“貓患有癬病”這個命題可以分為指稱部分和描述部分。其中指稱部分(貓)指稱一物,以便為了進一步描述它;描述部分(患有癬病)描述了指稱部分的狀況。描述部分描述的是貓,而不是“ 患有癬病”,“貓患有癬病”只能算是事實而不能算作(存在於世界中的)事件,只有人和物才是存在於世界中的,世界是物的總和而不是事實的總和。[32]
斯特勞森認為我們首先應該指稱某物,然後才能對它進一步描述,這種看法有它的合理之處,然而他認為事實不是世界的一部分的觀點頗為令人疑惑。奧斯汀在《對事實的不公正》一文中集中反駁了斯特勞森對事實的見解。
在前面部分中我們提到了奧斯汀對“言詞”和“世界”的劃分,他認為世界是與語言相對照的。在談論世界時,奧斯汀涉及的用語有“實在”、“事物”、“現象”、“事實”、“事件”、“事態”、“事況”等等,它們都表示“世界中之物”,並且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差異,凡是語言所能談及的東西都是世界中的東西。[33]
奧斯汀明確指出,雖然我們很少說某物或某人“是事實”,但世界中實存的遠不止人和物。現象、事件、事況、事態也被一般的認為是真實存在於世界中的(斯特勞森也承認事件是世界的一部分)。它們都可以被稱為是“事實”。“納粹德國的毀滅既是一個事件也是一個事實”[34]。在這個意義上講,斯特勞森既然承認事件是存在於世界中的,就不應該否認事實也是世界的一部分。
奧斯汀認為,說某個東西是事實就至少暗示了它是世界中的某種東西。他還認為斯特勞森沒有正確區分“fact”一詞使用的界限,說“X is a fact”是正確的,而“X is a fact that”則是錯誤的。即我們可以說X是事實,而不能說X是某某事實,如我們可以說“‘天在下雨’是事實”,而不能說某物是“‘天在下雨’這個事實”。斯特勞森正是由後一個錯誤的結構得出“事實不存在於世界中”這個錯誤結論的。
奧斯汀在《真理》一文中還批評了斯特勞森的真理施事理論以及他對冗餘論真理觀的發展。奧斯汀對冗餘論的集中反駁上文已經述及,這裡簡單介紹他對斯特勞森的實施論的反駁。
奧斯汀指出,斯特勞森拒斥語義學的真理觀,他認為真假不是用來形容語句的(這一點奧斯汀也認為是正確的),為此他做了巧妙的假設以表明意義是怎樣被誤認為是真理的,但這似乎不足以證明他的觀點,即真理是用來談論陳述的。而奧斯汀認為斯特勞森沒有清楚的區分開陳述與語句。
斯特勞森一方面支持真理冗餘論,他承認斷言一個陳述S是真的並沒有作出比斷言這個陳述S本身更進一步的斷定;另一方面又反對冗餘論,認為說一個陳述S是真的不僅僅是作出斷言S,而是確定或同意這個斷言S。奧斯汀明確的反對如上的第一部分(如前所述對冗餘論的反駁),對於第二部分,他承認“說陳述S是真的”通常是確定S或同意S等等。但這並不能表明“說S是真的”的同時不是在對S作出斷定。
當我說“我相信你”時,有時確實表明我接受你的陳述,但同時也是作出一種施事話語“我接受你的陳述”所不能作出的斷言。“一般的陳述可以具有施事的‘方面’(例如說你是戴綠帽子的男人也許是在侮辱你,但同時也是在作出可以判斷真假的陳述)”[35]。總之,從奧斯汀與斯特勞森在真理問題上的爭論我們可以看出,奧斯汀的觀點無疑是更為令人信服的。
在事實問題上,奧斯汀並沒有混淆“事實”與“事件”、“事物”的區別,雖然事實不同於事件與事物,但事實卻是存在於世界之中的;在對“是真的”一詞的判定上,斷言一個陳述是真的雖然有施事的成分在其中,但是奧斯汀所討論的真理觀主要著眼於言詞與世界的複雜關係上,也即陳述為真的適當條件,而不是陳述的施事方面或對陳述的評價。
“是真的”一詞是對陳述與世界之間關係評價的一個維度。奧斯汀最後指出,“如果我們承認關於言詞和世界間的令人煩擾而又令人滿意的關係真實存在的話,那么‘是真的’一詞就應該是我們描述這種關係的方式。(除此之外它還能是什麼呢?)”[36]
符合論真理觀存在的問題及對奧斯汀真理觀的評價
在真理問題上,我們主要對兩類東西談論真假,一類是事物本身,一類是對事物的描述、理解等等。語言哲學討論的真假問題主要是在第二個層面上,也即我們的言說的層面。[37]
哲學家在研究真理問題時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真理的載體問題。大多數哲學家一般認為真理的載體是命題,如羅素對命題的定義就是“當我們不論真或假的相信時所信的東西。”[38]命題與語句不同,命題是語句所表達的內容或含義,而一般認為只有陳述句才表達命題。在這一點上,我們看到奧斯汀對前人觀點的修正:他認為命題是不能說真假的,因為我們不說“這個語句的含義是真的”。而且奧斯汀所講的真理的載體——陳述,也不是語法上的陳述句。
其次,在對“是真的”一詞的分析上,羅素和摩爾曾將其視為一種簡單的不可再分的性質,認為“真”是一個初始辭彙,是不能下定義的。拉姆賽的冗餘論認為“是真的”沒有獨立的斷定意義,斷定一個陳述為真只是肯定這個陳述的一個標誌。斯特勞森認為“是真的”一詞是施事的,僅僅是贊同或接受一個陳述的行為,而不是對陳述的性質作出判斷,因此,真假也只是肯定和否定的記號,這就否認了對“真理”概念可以作出分析。
塔爾斯基的語義學真理觀將語言分為元語言和對象語言,認為“真”是元語言中關於對象語言的一個謂詞,是元語言的性質。其中,塔爾斯基的觀點在哲學界引起了很大反響,促使很多哲學家採納了真理符合論。[39]奧斯汀認為真理是陳述與事實的符合,這種符合依靠兩組約定而實現,這種約定的符合是言詞與世界的一種複雜的關係。
真理符合論可以說是哲學中最源遠流長的真理理論。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真”即是與事實相符合的關係。洛克進一步指出真理符合論在於言詞與事物間的對應關係。羅素等分析哲學家都持符合論的觀點,並從分析哲學的角度認為可以通過分析而達到認識的基礎層次,以檢驗認識是否符合真理。[40]
羅素維根斯坦提出的邏輯原子論闡述了命題與事物間的對應關係:事物是世界的最小單位,事物排列構成簡單事實(原子事態),簡單事實構成複雜事實。相對應的,命題也分為簡單命題和複雜命題,複雜命題是由簡單命題以邏輯的“合取”、“析取”、“蘊含”等符號結合而成的。這種符合論認為如果基本命題中的名稱的排列剛好和原子事態中簡單事物的排列相一致,命題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
符合論的真理觀雖然相對於融貫論的真理觀與實用主義真理觀而言更合理、更廣為接受,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成了反對者對符合論攻擊的矛頭所在。
首先,符合論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含糊的。我們說言詞與事實相符合,但這種符合究竟是什麼含義?當我們說“貓在墊子上是真的”的時候,這句話並不符合貓或墊子的任何特徵,如此看來這些陳述除了與其他陳述相似之外,並不與事實相似。
其次,真理是指符合實在的命題或陳述,可是對於道德問題等來說,並不存在道德事實;此外,被認為真的關於過去或未來的命題也不存在任何其符合的事實。
第三,從認識論角度來講,符合論將不可避免的導致懷疑論。因為我們的思想和實在的符合是無法確定的。我們不能跳出我們思想的界限來真正“客觀”的看待思想與實在的符合。然而我們要想獲得知識就必須接近實在本身,而不依賴於我們的認知。而接近實在本身又是不可能的,因此符合論似乎使得知識的獲得成為不可能。
對於如上對符合論的駁斥,奧斯汀在他的思想中或多或少涉及了這些問題,他的觀點也對傳統的符合論真理觀進行了一些修正。
對於第一個問題,他認為真理與實在的符合併不是性質上的符合,而是一種抽象的結構上的符合。“貓在墊子上”這個陳述並不複製貓或墊子的任何性質上的特徵,而是在結構上與貓在墊子上這個事實相對應並符契約定。陳述的真並不複製實在的性質,也並不是每個為真的陳述都對應一個事實(這會使世界“人口過剩”),他認為這是用語言的特徵來曲解世界。他所闡述的符合是陳述與世界間通過描述的約定和指示的約定來完成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奧斯汀所指的陳述是我們對當下世界的直接描述。這似乎排除了道德問題和關於我們無法考證的過去與無法驗證的未來的描述。因為道德問題只能說是正當或不正當,而不能說真假;關於過去和未來的描述是要靠假設和論證來接受的,並不屬於類似“貓在墊子上”之類的陳述。
而第三個反駁是建立在這樣的推理上的:即我們要想獲得知識就必須知道某種陳述是真的。而事實上獲得知識的過程並不完全等同於確定真理的過程。而且許多時候我們在使用某些言詞的時候並不是確切的知道它的真正含義,或者在我們一般的認為某種陳述為真的時候並不對其作嚴格的證明。例如,許多人使用“沙發”一詞,但並不知道這個詞的來源;我們說“外面下雪了”的時候也不去證明所落下的是不是真正的雪花。
奧斯汀認為真理是評價我們的言詞和世界關係的一個維度,我們能感受到言詞與世界間的複雜關係確實存在,那么“真”就是描述這種關係的方式。因此,我們即便無法真正認識到實在本身,但我們仍然可以在我們的知識框架內獲得關於世界的知識。
奧斯汀的真理觀是建立在他的“語言現象學”基礎上的。他的語言現象學研究的是語言的使用問題,他認為語言和世界之間的關係是極為重要的——我們通過語言來談論世界,通過語言進行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和交流。
奧斯汀在其哲學思想體系中並沒有討論世界的本質,似乎也沒有提出單獨的本體論或實在論。[41]他所闡述的思想大多是否定性的,例如對於“實在”(real)一詞,奧斯汀認為它沒有正面的意義,只能與其對立面(not real)相對照而得以理解。[42]
這種思維的形式同樣體現在他的真理觀中:他認為真理是不能下定義的,而只能作為一種檢驗的標準。但他同時認為在諸如“實在”、“非實在”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如一隻玩具狗並不是“真實”的狗,但它仍然是一個真實存在的玩具狗。即一個事物可能不是真實的X,卻可能同時是真實的Y。[43]所謂的“實在世界”並不是比現象世界更為真實的。
在他的真理觀中,他也認為真假是不重要的,真假之間也不具有非常明晰的界限。一個陳述在不為假的前提下都可以說“是真的”,只不過其為真的程度在不同的場合要求下是不一樣的;而永恆的、絕對的真理是不可能達到的,因此對於絕對真理的追求也是沒有意義的。同樣,硬要對陳述作出真假的區分也是毫無意義的。
總之,任何理論都不能完美地解釋一切,因而不可避免會有其反駁者,符合論也不例外。作為最典型的真理觀,符合論被視為最令人信服的真理理論。
但簡單的符合論往往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因此哲學家總是不斷對之進行修改和完善。奧斯汀在傳統的符合論真理觀上作了一些修改,闡述了自己的理解,這種淨化的符合論是與他的語言分析背景分不開的。奧斯汀不去研究真理的定義,而是主要研究真理的標準,這就避免了他所謂的徒勞的努力。在真理的載體問題上,他指出陳述是主要的載體,而傳統認為的命題,以及諸如照片、圖畫、價值判斷、數學命題、小說的一部分等等都不能成為真理的載體,因而澄清了以往談論真理時對其對象的錯誤使用。
奧斯汀對傳統真理問題研究的修正還體現在他對真理的評價上:他指出,真理固然並不如冗餘論所說的那樣多餘,但卻是不重要的,因為它不是我們評價語言與世界關係的唯一尺度。我們在哲學研究中不應該將語言與世界的複雜關係簡單化為某種簡單的符合,更不應該過分注重真理問題而凡事必論真假。這種認為真理是無用的、不重要的觀點既是對前人觀點的批判,也是其自身哲學思想的發展。
在奧斯汀對真理問題的論述中固然存在著一些他不能夠清楚的解決的問題,但這種獨到的真理觀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作用,在對真理的探索上給我們指引了一個更為清晰的視角。
[1] “Truth”, J. L. Austin, Philosophical Papers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17
[2] 楊玉成,《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30頁。
[3]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19
[4] Ibid
[5] Ibid
[6] Ibid, p.120
[7] Ibid
[8] Ibid
[9] 奧斯汀將施事話語視為一種對語言的使用。他認為語言按照其使用可分為兩大類:記述話語和施事話語。施事話語在語法上與陳述並無差異,但並不陳述任何東西,因而沒有真假。這類話語主要是做保證、許諾、道歉等社會行為,是為了完成行為(具體參見《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三章第一節)。
[10]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31
[11] Ibid
[12] Ibid, p.121
[13] Ibid
[14] Ibid, p.122
[15] 《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140頁
[16]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3
[17] 當我們說“樹葉是綠色的”時,與我們說“樹很高”時,我們針對的都是“樹”這個對象,而如果認為對於每個為真的陳述都有一個使之為真的事實的話,這裡就有了兩個“樹”,即一個具有綠色葉子的樹和一個很高的樹。如此一來,就有過多的語言副本層層疊加在世界之上了。
[18]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3
[19] Ibid, p.124
[20] Ibid, p.125
[21] 例如,George Lakoff在他的《女人、火和危險的事物》一書中提到,在澳大利亞的一種土著語Dyirbal中,balan這一範疇可以用來表示女人、火、危險物、無危險性的鳥類,和諸多如鴨嘴獸等特殊動物。
[22] Ibid
[23] 袋狼是澳大利亞食肉有袋類動物中最大的一種,由於當地居民過度捕殺,1933年以後再也沒有發現野生活體,估計已經滅絕。
[24]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7
[25]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7
[26] Ibid, p.128
[27] Ibid, p.129
[28] Ibid, p.130
[29] 斯特勞森,著名的牛津派分析哲學家,在日常語言哲學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見解,並對“描述的形上學”做了許多研究。他和奧斯汀在真理問題上的爭論也是哲學史上一個著名的爭論。
[30] 參見斯特勞森《真理》一文
[31] 參見斯特勞森《真理》一文。
[32] 參見陳嘉映,《語言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33頁。
[33] 參見《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39頁
[34] “Unfair to facts”, Philosophical Papers, p.156
[35]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33
[36] Ibid
[37] 參見《語言哲學》,第58頁。
[38] 參見 杜任之,塗紀亮主編 《當代英美哲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274頁。
[39] 參見《當代英美哲學》,第274—275頁。
[40] 參見《語言哲學》,第60頁。
[41] 參見《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38頁
[42] 參見《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40頁
[43] 參見《奧斯汀:語言現象學與哲學》,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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