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排斥原理

競爭排斥原理

競爭排斥原理(也稱競爭排除原則)在生態學里指的是,兩個物種不能同時,或者是不能長時間地在同一個生態位生存。因為兩者之間會展開競爭,導致其中的一方獲勝,可以留在原來的生態龕位繼續生存。另一方為了繼續生存,會改變自己的居住地,或者改變飲食習慣,或者改變自身習性(如改日行性為夜行性,達到時間上和獲勝的一方分離),進化適應以延續生命。換言之,兩個生態習性相近的物種不能同時占據相同的生態位。相對來說,失敗者一方完全滅絕是很少見的。這些改變也是促成了適應輻射:從原始的一般種類演變至多種多樣、各自適應於獨特生活方式的專門種類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爭排斥原理
  • 外文名:competitive exclusion principle
  • 釋義:習性相近的物種不能據相同生態位
  • 提出者:高斯
  • 相關假說:高斯假說
  • 實驗對象:雙小核草履蟲和大草履蟲
  • 領域:生態學
定義,提出,爭論,作用,

定義

競爭性排斥原理(competitive exclusion Principle)又稱高斯原理(Gause’s principle) 或高斯假說(Gause`s hypothesis)。是不同物種在對同一種短缺資源的競爭中,使一個物種在競爭中被排斥或被取代的現象。蘇聯學者高斯(G.F.Gause) 1934年最早用實驗證明:兩個相似的物種競爭結果極少能占領相似的生態位,而是以每個種各占有某些特別的食物,並具有優於其競爭者的生活方式互相取代。同或不同種的個體間為爭奪相同而短缺的資源出現的生存鬥爭現象稱為競爭。如果資源並不短缺,而在尋找資源過程中,出現一個種損害另一個種的現象稱為 .‘相互干擾”(interferenee)。競爭分為種內競爭和種間競爭(interaspeclfic competition)。具有很相似的環境要求的兩個物種大都不能長期共存,遲早會導致競爭力稍差的物種部分滅亡或被取代。

提出

Gause(高斯)以原生動物雙小核草履蟲和大草履蟲為競爭對手,觀察這兩個在分類和生態習性上都很接近的物種的競爭結果。當分別在酵母介質中培養時,雙小核草履蟲比大草履蟲增長快。當把兩種草履蟲加入到同一培養容器中時,雙小核草履蟲占有優勢,最後大草履蟲死亡、消失。
Gause以草履蟲為競爭實驗為基礎提供了高斯假說,後人將其發展為競爭排斥原理(principle of competitive exclusion)。其內容如下:在一個穩定的環境內,兩個以上受資源限制的,但具有相同資源利用方式的物種,不能長期共存在一起,也即完全的競爭者不能共存。

爭論

競爭排斥原理提出後在生態學界引起了激烈爭論,不同生態學家持完全不同的觀點,如,Hutchinson和Deevey (1949) 認為它是“理論生態學最重要的發展”,而Cole (1960) 則認為它是“陳腐的格言”。Cause (1934) 採納了Elton (1927) 的生態位概念,在其草履蟲試驗的基礎上,發展了競爭排斥法則,即Cause原理。他認為生態位是特定物種在生物群落中所占據的位置,即其生境、食物和生活方式等。他的試驗支持競爭排斥原理。另外如Debach (1978) 的黃蚧殼蟲試驗也支持該原理;在野外,經常可以看到近緣的物種生活在同一環境中,這似乎與生態位相同的二個物種不能共存的理論不一致,因此,野外工作者對競爭排斥原理的爭議比較大,Ross和Mclure (1957, 1974) 的斑葉蟬的相關試驗都駁斥了該原理。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競爭排斥原理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說它只能在一定的範圍內成立。

作用

競爭排斥原理的成熟和完善對整個生態學的發展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每一個生態學工作者都要力爭為之發展貢獻力量, 更好的促進生態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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