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工作程式

竣工驗收的程式,一般可分兩個階段進行:(1)單項工程驗收。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規定內容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即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生產或使用單位進行驗收。施工單位事先要組織自檢,施工和設計單位協助整理有關施工技術資料,繪製竣工圖,進行聯動試運轉或試產,總結建設經驗,據以由建設單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生產和使用。由幾個建設安裝單位承擔的單項施工項目,當其中的一個單位所承擔的部分工程,已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建設完成,即可向建設單位辦理交工手續,交工時請總承包單位確認,履行有關經濟契約和法律上的責任。對生活福利設施,凡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條件的,均可分項進行驗收,填具竣工驗收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交付使用。

(2)全部工程驗收。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規定的內容,保質保量的全部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即應組織驗收。全部工程驗收時,對已交工或初步驗收過的單項工程需予以確認,但不再辦理驗收手續。有些大型聯合企業,因全部建成時間很長,對其中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可參照建設項目全部驗收方法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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