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

立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

顧名思義,這是一份協定書,在建國初期或我國古代,在《契約法》未出台之前的契約性質文書。

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先要理解繼嗣的意思。

繼嗣,又稱過繼過房繼承 ,家庭的許多活動都是著眼於繼嗣的,如許多地區流行的成人禮,就是為了讓兒子儘早進入成人,多一點機會生子。再如我國早期的童養媳制度,也是希望早一點得到孫子。而婚禮中的鬧新房更帶有祝願早生貴子的意味。繼嗣是家庭中最大的問題。一則絕門斷氏為中國傳統所不容,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二則無子照顧,老來過於淒涼。故而無子之家庭在鄉村中抬不起頭;三則對家庭財產做了明確分配,以免日後發生衝突,也為家庭財產的私有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立繼嗣招婿養老,則是通過招婿入贅的方式,協定養老事宜,但其契約性質,則要根據協定書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
  • 性質:契約
  • 範圍:法律
招婿養老協定書,則是繼嗣文書的另一種契約性質。針對一些特殊情況,招婿養老協定書更有扶住養老和分家之意。具體一些其他情況如:老年喪子,而兒媳未出嫁,家裡又有孫女和孫子。為了家族永續發展,招孫女婿上門扶助。這樣的話就會對家庭財產做了明確分配,以免日後女婿與孫子因為財產發生矛盾和衝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有家庭財產析產的意義,為財產的私有制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立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正是屬於此類契約。
立繼嗣招婿養老協定書
正因為此,就誕生了“招婿養老協定書”這樣一款具有法律依據規範的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國初期,特別是我國《契約法》未出台之前有一種情況:既然這樣一份協定書對家庭財產做了析產分配,其性質如何定性,就成了司法工作者不得不注意的問題。因為一般在農村,出於傳統的宗族觀念,晚輩除了知曉此協定內容並做出了意願表示,在協定書中也聲明處於各方意願,但沒有簽字。這就為近代遺留的一些房產糾紛埋下了隱患。但也無妨,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契約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契約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契約法的規定;契約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契約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契約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契約書形式訂立契約,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契約成立。
首先,這是由契約的性質所決定的。契約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協定。
一般情況下只有簽字或蓋章,才能表明當事人對契約條款的承認。但是如果在契約書沒有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按契約履行了義務,相對方又接受了該義務,則雙方的行為本身即證明了成立契約的願望和真實意思表示,這時法律就應尊重客觀事實,承認契約生效成立,而不拘泥於形式。否則可能使已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有失公平。
其次,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民法通則》和《契約法》中最為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
所以說,如果出現了此類司法問題,根據現行法律,這樣的一份《招婿養老協定書》如果對家庭財產有了各方意願的表示,則屬於財產流轉性契約,雖然沒有當事人簽字,但也符合《契約法》的定義,適用於契約法。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契約成立而合法有效。
而這樣一份協定書的性質就屬於分家析產協定書,在財產性契約範圍內,屬於經濟型契約,而就並非傳統繼嗣意義上的繼承了。
筆者就曾接觸過這樣一些特殊案例,希望對眾多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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