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為台灣立法院特種委員會之一,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沿革與職掌,組成,議事與修憲程式,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為台灣立法院特種委員會之一,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沿革與職掌

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立法院成為唯一的國會,並將修改憲法之權力由國民大會移交立法院與全國公民。
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立法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組成

修憲委員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修憲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議事與修憲程式

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由立法委員提交的修憲提案須先獲得所有立委1/4的連署支持,然後全案透過程式委員會列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立法院由朝野共同協商人數比例,由“修憲委員會”負責審查修憲案。修憲委員會討論後,如能獲得該委員會同意,才算完成初審,並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式。全案在進入二、三讀程式後,全體立委3/4出席討論,出席委員中的3/4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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