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底

窩底

窩底是清初兩淮鹽課沿襲明萬曆年間推行的綱法而形成的術語,亦稱“根窩”。該制度主要通過招商認窩辦納鹽課,按照商人持有的窩數編定綱冊,最終形成可世襲經營的鹽業特許權。

窩底制度的核心內容包含三個要素:由官府確定窩數總量,通過招商方式分配窩額,持有窩額的商人需承辦相應鹽課。經刊定入綱冊的窩底憑證可世代繼承,成為商人經營鹽業的依據。

該制度起源於明萬曆年間推行的綱鹽法,清初在兩淮鹽區完整繼承這一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窩底
  • 朝代:清初
  • 定義:清代鹽商擁有的食鹽專賣世襲專利憑證
基本含義,發展歷程,基本特徵,套用,影響,

基本含義

窩底,亦稱根窩、窩根、引窩,是清代鹽商擁有的食鹽專賣世襲專利憑證。其制源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為整頓鹽政而改行的綱法,當時商人依據綱冊運銷食鹽的專利權證即稱“窩本”。清初沿襲明制,在兩淮地區招商人認窩(即認購運銷份額)並繳納銀兩,政府據此刊定綱冊,發給專賣憑證,謂之“根窩”。
擁有根窩的商人稱為窩商,可世襲其業,並憑此壟斷指定地區的食鹽運銷。窩商最初需費銀一二千兩取得根窩。至道光年間,許多窩商不再親自運鹽,常將每年經政府朱批的憑單(稱為“年窩”或“窩單”)轉售或典質給他人承運,坐收厚利,導致鹽價高昂。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兩江總督陶澍推行票法改革,廢止根窩。但此後綱法變相恢復,鹽商所領的部帖亦成為新的根窩。

發展歷程

窩底制度起源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改行綱法,產生“窩本”,持有者均為資本雄厚的大鹽商。清初沿襲明制,兩淮鹽課招商認窩繳納,形成可世襲的“根窩”,擁有者稱為窩商。
道光年間,窩商多不自運,常將“年窩”轉售或將根窩典質,坐收厚利。道光十一年(1831年),陶澍改行票法,廢止根窩;其後又變相恢復綱法,鹽商所領部帖亦成根窩。

基本特徵

窩底(根窩)是清代鹽商的世襲專賣憑證,源於明萬曆時綱法的窩本
持有根窩者可世襲其業,稱為窩商鹽商最初取得根窩需納費銀一二千兩,憑此可壟斷一定地區的食鹽運銷。
至道光年間,許多窩商不自運食鹽,常將每年經政府朱批的憑單“年窩”轉售或典質他人,坐收厚利。
該制度於道光十一年陶澍改行票法時廢止,但後來又有變相恢復。

套用

窩本是世襲的,由綱冊上有名的大鹽商持有。綱冊上無名、沒有窩本者則無法直接領取鹽引,需向持有窩本的大鹽商購買。
在實際運作中,持有根窩的窩商常不自運,而將每年經政府朱批的憑單“年窩”售於實際承運者,形成窩單與窩價,或將根窩典質於人以坐收厚利。

影響

乾隆後期到道光時期,隨著通貨膨脹加劇和各種費用增加,“根窩”制度造成鹽價高昂,引發社會問題。
道光十一年(1831年),經兩江總督陶澍奏請,清朝廢除鹽引制度,改行票鹽制度,根窩隨之廢止。但後來綱法變相恢復,鹽商所領部帖亦成根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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