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本

窩本是中國明清時期綱鹽法下記錄行鹽商名的綱冊文本,是鹽業專賣的商業憑證。其創立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由袁世振提出《綱冊凡例》作為綱鹽法的實施細則。擁有窩本即擁有行鹽的資格。

窩本為清朝所沿襲,標誌著鹽商鹽引享有的永久所有權、經營權得到國家的認可。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兩江總督陶澍在淮北推行票鹽法,窩本從而失去了用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窩本
  • 別名:根窩
  • 朝代:明朝
定義與別名,創立背景,制度內容,特點與性質,歷史影響與沿革,

定義與別名

窩本,又稱根窩,是中國明清時期綱鹽法下記錄特許行鹽商人姓名的官方綱冊文本,是政府授予的、世襲的行鹽資格與經營權的憑證。它類似今天的營業執照,是證明擁有運銷食鹽資格的憑證。創立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與袁世振推行的綱鹽法改革直接相關。

創立背景

窩本制度創立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是兩淮綱鹽法改革的一部分。其直接背景是,明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戶部尚書李汝華、戶部山東清吏司郎中袁世振上書《條陳十議》,主張推行兩淮鹽法制度改革。次年(萬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被任命為兩淮鹽政大臣,並提出《綱冊凡例》作為綱鹽法的實施細則,窩本制度隨之創立。

制度內容

窩本是中國明清時期綱鹽法下記錄行鹽商名的綱冊文本。明萬曆四十四年(1616),戶部尚書李汝華、戶部山東清吏司郎中袁世振上書《條陳十議》,主張推行兩淮鹽法制度改革;次年,袁世振被任命為兩淮鹽政大臣,並提出《綱冊凡例》作為綱鹽法的實施細則。
鹽院設立紅字簿,按資本排序,每年鹽課定為一冊,分為十綱,每綱定二十萬引;每年以綱冊中記名的商人派發新引,綱冊上無記名之人若想販鹽,則必須從綱冊上有記名的商人手中取得鹽引,且綱冊刊定後,鹽引由父子、兄弟代代相承。
持有“窩本”的都是大鹽商。窩本類似營業執照,是證明擁有運銷食鹽資格的憑證,取得窩本稱為認窩,需要繳納銀兩。

特點與性質

窩本是明代綱鹽法下記錄行鹽商名的官方綱冊文本,是鹽商合法經營食鹽運銷的憑證。其核心特點與性質包括:窩本的出現標誌著鹽商對鹽引享有的永久所有權、經營權得到國家的正式認可與保護;“窩”是世襲的,綱冊刊定後,鹽引可由父子、兄弟代代相承,形成了少數大鹽商對食鹽運銷資格的長期壟斷;持有窩本的均為資本實力雄厚的大鹽商,窩本成為其實力和特許經營權的象徵,綱冊上無名者無法直接領取鹽引,必須向有窩本的商人購買。
窩本的壟斷導致窩價騰貴,增加了運鹽成本,推高了食鹽售價,為清代中後期的鹽務弊端埋下隱患。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兩江總督陶澍在淮北推行票鹽法鹽商納課即可領票運鹽,綱鹽法瓦解,窩本隨之失去實際用途。

歷史影響與沿革

窩本制度創立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是綱鹽法下記錄行鹽商名的綱冊文本,標誌著鹽商對鹽引的永久所有權和經營權得到國家認可。窩本的出現保證鹽務持續穩定進行,但窩本的出現也導致窩價騰貴,運鹽成本增加,造成鹽價的高昂,為清代中後期兩淮鹽務弊端埋下隱患。該制度後為清朝所沿襲。清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陶澍在淮北推行票鹽法,鹽商只要交納鹽課即可領票運鹽,這標誌著綱鹽法的初步瓦解,窩本也從而失去了它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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