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管理

空域管理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兼顧民用、軍用航空的需要和公眾利益,統一規劃,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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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信息

空域管理
【釋義】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兼顧民用、軍用航空的需要和公眾利益,統一規劃,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相關規定

2007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
“空域的劃設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要、飛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建設以及機場分布、環境保護等因素。空域通常劃分為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等。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劃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儀表(雲中)飛行空域的邊界距離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邊界,均不得小於10公里。機場飛行空域通常包括駕駛術(特技、編隊、儀表)飛行空域、科研試飛飛行空域、射擊飛行空域、低空飛行空域、超低空飛行空域、海上飛行空域、夜間飛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台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機場飛行空域的劃設,由駐機場航空單位提出方案,報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航空單位或者軍區空軍批准。相鄰機場之間飛行空域可以相互調整使用。”
“空域的劃設、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位於航路、航線附近的軍事要地、兵器試驗場上空和航空兵部隊、飛行院校等航空單位的機場飛行空域,可以劃設空中限制區。根據需要還可以在其他地區上空劃設臨時空中限制區。在規定時限內,未經飛行管制部門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臨時空中限制區。”
“臨時飛行空域的劃設,由申請使用空域的航空單位提出方案,經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劃定,並通報有關單位。國(邊)境線至我方一側10公里之間地帶上空禁止劃設臨時飛行空域。通用航空飛行特殊需要時,經所在地大軍區批准後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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