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制定《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2011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677號公布。該《技術要求》分基本條件、從境外引進種公豬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豬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3部分。

基本介紹

通知公告,要求內容,

通知公告

第167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和《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2.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要求內容

為做好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的審批工作,保證遺傳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基本條件
1.1 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冷凍精液的供體,應符合本品種特徵、性能質量和種用要求。
1.2 申請從境外引進種豬及冷凍精液的,應提供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相關個體格式規範、記錄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譜資料,及其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者育種值。
1.3 種豬無臍疝(Umbilical),種公豬無陰囊疝(Scrotal hernia)、單睪(One testosterone)、隱睪(Cryptorchidism)等遺傳疾患和損征。出口方應對上述遺傳疾患和損征在系譜上標識或在銷售契約條款中作明確約定。
1.4 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冷凍精液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有關規定。
1.5申請單位將申請表、契約、系譜、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報農業部,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版或者掃描件發到……。
從境外引進種公豬的技術條件
種公豬主要生產性能綜合育種值指數不低於120。
從境外引進種豬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
3.1 冷凍精液的供體應為純種豬,來源於純種豬場或曾祖代場;
3.2 冷凍精液的供體主要生產性能綜合育種值指數不低於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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