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法的經濟分析

程式法的經濟分析,美國經濟分析法學代表人物R·波斯納的主張。他認為法律程式也包涵著分配資源的市場機制。對許多訴訟,法官要決定的都是如何分配資源才能產生最大社會效益這樣的問題。本來,這是由市場交易自行決定的;但當市場決定的成本可能超過法院決定的成本時,就應交給法院處理。法律程式和市場機制的一致之處,主要表現是:(1)法律採取同交易成本等同的價格來使當事人實現最大效益。當法院判決補償性的賠償金數額等於受害人之所失時,就意味強制加害人支付違法交易成本。如果賠償少於非法所得,無異於鼓勵他違法;反之,效益原理就會使他不再去違法。有了程式法,就能讓人們主動地權衡違法行為的成本,決定自己要不要去違法。(2)程式法的實施取決於利己主義的個人或進行效益比較的個人,而不取決於利他主義的法官。要不要打官司及如何打官司,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和市場交易也是一致的。(3)程式法中也有市場的競爭機制。在英美法系中,這點尤為明顯。法官在對抗制(辯論式)的訴訟程式中相當於一個消費者。被動地在多個激烈競爭者所推銷的類似的商品(訴訟請求)中加以選擇。法庭的判決決定於原先被告為爭取勝訴而展開的競爭。(4)程式法沒有人格性,這和市場上的人們認貨不認人的道理相同。法官是中立的,他受法律與道德的約束而且有特定職業收入,同競爭雙方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法官的信息僅僅從案件和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中得來,他決斷的根據僅僅是證據。波斯納也注意到法製程序和市場交易的差別,即相比之下市場能更廣泛和精確地分配資源和實現效益性。所以,市場是更有效的機制。許多西方學者認為,波斯納的這種分析雖有某些合理之處,但其庸俗性、局限性也是十分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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