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退還制度

稅款的退還制度是指納稅人由於某種原因所繳稅款超過了應納稅額,由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予以退還的制度。這種原因是指:(1)由於計算錯誤或錯用稅率等原因形成的多繳稅款的情況;(2)政策上的退稅,如規定納稅人先按應納稅額如數繳納稅款,經核實後再進行退庫,例如出口退稅

處理及要求,規定,

處理及要求

當出現納稅人所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時,需要辦理稅款退還手續。具體處理方式有:
(1)若是由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填制《稅收收入退還書》,於發現後60日內予以退還,也可按納稅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稅款;
(2)若是由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結算之日起3年內填寫申請退款書,向稅務機關要求退款,稅務機關應於收到納稅人申請退款書之日起60日內予以退還,也可按納稅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稅款。
新征管法從保護納稅人利益角度出發,特別規定在退還多繳稅款的同時要加算銀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併退還給納稅人。

規定

《稅收征管法》稅款的退還制度有以下幾點:
(1)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2)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3)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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