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服務

稅收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其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於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納稅人享有稅收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式性權利。稅收服務行為作為稅務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在稅務機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當地履行服務的義務時,納稅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最佳化稅收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全面進步,使稅收事業得到穩步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繁榮,國家富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服務
  • 要點一:稅收服務概念的界定
  • 要點二:稅收服務的主體
  • 要點三:稅收服務的客體
稅收服務簡介,行為性質探析,當前現狀,質量差的成因,最佳化措施,

稅收服務簡介

為納稅人服務,最早起源於“二戰”末期的美國。後經過短暫起伏,逐步趨於完善,並迅速輻射到北美、拉美、歐洲以及東亞、東南亞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為當代社會文明的標誌之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似乎已經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義和現實形態,但從理論上來說,稅收服務的概念卻很不完善,帶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將“稅收服務” 籠統地界定為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便利等。由於這種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們對於稅收服務的範圍無從把握,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納稅人尋求稅收服務法律救濟的範圍如何來確定。因此,探討稅收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收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收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稅收服務的主體
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收服務有著關係。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收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於,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收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係。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係。這種民事法律關係並不是本文探討的範圍。媒體所提供的稅收服務,與納稅人之間並元對等關係。由此可以得出: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收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
稅收服務的客體
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採取的稅收服務在不同的地區,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別,那么,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收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定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定的稅收服務行為。
稅收服務的對象
稅收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收服務的行政相對人。《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這就標明了稅收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稅收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稅收服務行為界定為:稅收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

行為性質探析

我國對於稅收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收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收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收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收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範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收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直到2001年4月28日新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頒布實施以後,將稅收服務寫進了法律,才正式確立了稅收服務的法律地位。“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稅收執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這一認識說明了稅收服務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於相對人所
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明晰稅收服務的性質,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
在法律規定稅收服務之前,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也可以不提供稅收服務,稅收服務行為無論是在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看來似乎都是一種額外負擔。對於稅收服務的這種認識,使得稅務機關不可能從長遠的角度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將稅收服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就使得稅收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為稅務機關的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稅務機關不但不能迴避自己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有關的質量要求履行好職責。
為規範稅收服務提供了前提
截止目前,在稅收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收服務缺乏規範性。這種不規範不僅體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導致這種情況,直接的原因就在於稅收服務在法律上沒有地位,更沒有單項的法規對此進行詳細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範。
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係。稅收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最大變化在於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收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同時,納稅人的這種尋求救濟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監督稅務機關的稅收服務行為.使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法律的要求。

當前現狀

征管方面服務現狀
l、征管的內涵。徵收管理部門是稅務系統與納稅人直接接觸的主要部門,稅務機關通過此部門向納稅人發布和解釋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實行稅收行政管轄權。宣傳稅收政策,引導和管理納稅人怎樣計算稅款、繳納稅款,以此來實現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權。徵收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直接參與納稅人的收入分配活動,直接負責稅款入庫徵收管理工作。它行使著《稅收徵收管理法》所賦予的權力。體現著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
2、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全面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徵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現,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於形式。
3、徵收服務現狀。徵收管理部門的徵收管理員的職責就是依率計稅,依法徵稅。按照稅法中規定各稅徵收實施細則、條例規定,及時足額解繳稅款入庫,保證國家資金使用。在當前工作中,常會發現有些企業人員或稅務機關徵收人員全不顧稅法尊嚴,任意踐踏稅法,擅自減征或緩徵稅款入庫,致使國家稅款無償被使用或流失;還有些企業人員和稅務機關人員合夥弄虛作假,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金,少計收入,少繳稅款。
4、辦稅服務廳服務現狀。由於資金不到位,辦稅服務廳基礎設施和設備根本跟不上經濟運轉的需要,稅收票據仍是手工填寫。管理手段落後,現代辦公設備不齊全,完稅憑證掌握在各個徵收員、管理員手中,這就使得稅收票據和完稅憑證填開上自由度很大,對徵稅、納稅行為不能進行有效監控。有的徵收員、管理員為了完成按月下達的稅收收入任務,混淆稅款級次入庫,致使銀行、企業、稅務局“三家”資金帳簿不同。監督手段不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管理服務水平跟不上,服務項目不全,使辦稅服務廳形同虛設。
稽查方面服務現狀
稅務稽查局作為稅收管理手段的必要補充。它在懲治腐敗,打擊偷稅、逃稅、漏稅、騙稅、抗稅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案件中,顯示了強大的威懾力。有力的維護了稅法尊嚴,保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稅收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稅務稽查一方面是通過對企業的外部審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打擊偷漏稅或不合法經營,以此推進稅負公平;另一方面是對內部稅務征管執法行為的一種審計,是一個既對企業負責,又監督稅務幹部執法的具有雙重職能的服務部門。而如今一些稽查員全沒有服務意識,藉手中的權力,在處理一些違反稅法案件時,以“我”為準, “我”就是“稅法” ,或與納稅人勾結,侵吞國家財產和稅款。執法不依法,執法不公平。稅收執法環境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頓,致使經濟案件層出不窮,依法納稅風尚難以形成。

質量差的成因

納稅意識淡薄,徵稅服務意識差
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不強,納稅觀念淡薄。公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很好地履行徵稅義務,沒有使其得到全面的服務待遇。
稅法宣傳不夠
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宣傳稅收知識,講解稅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喚起人們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線”,從企業走向行政、事業單位。把稅法送進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內部,使稅法普及到各行各業,讓社會所有公民都認識到,稅法就在身邊,我就是納稅主體。
監督制約機制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相應的監審部門,負責對本級或下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納稅人在征納過程中的監察審計。由於該部門的人力、物力配備不齊全,監督制約機制又沒有很好地運轉實施,造成了監督上的不得力,致使征納行為過程仍具有隱蔽性、不公開性。
征管手段落後,服務質量差
由於征管經費緊張。基本徵管設施和設備都無法配備,造成征管手段落後,征管信息不暢,征管現狀已不適應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要求。這是制約服務質量提高的一個原因。

最佳化措施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稅
首先,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一是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建立起具有權威性的稅收制度,明確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是要完善稅收實體法和程式法。提高已比較成熟的稅種條例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頒布。增強稅法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必須作相應修改,以適應徵管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三是要制定《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司法保障法》等配套法律,理順關係,明確執法許可權和主體資格。通過加快稅收立法,使依法治稅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嚴格稅收執法行為。不斷改善幹部知識結構。全面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嚴格按照稅法和稅收管理條例辦事。此外,還要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不斷增強稅務幹部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嚴格規範稅收執法行為,降低執法風險。
第三,切實加強稅務稽查。一要強化案頭稽查。即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料逐項稽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納稅申報不實,弄虛作假問題;二要擴大調帳稽查。即將稽查對象財務帳簿資料調至稅務機關,由稽查人員在機關內部檢查稽核;三要進行稅務機關聯合辦公。由於國稅和地稅部門分開徵收,但確定收入或是附加稅種計稅依據都是同一類收入,為簡化工作程式,配合企業工作,應把國稅和地稅共同管理的企業實行國地稅稽查互相認同,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
搞好制度創新,建立良好的稅務服務機制
總的目標是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管人,就是要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在幹部管理中引入競爭、激勵和獎懲機制,激發乾部活力。認真研究幹部入口、晉升和出口三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欲進必考,定期試用為主要內容的進人管理機制;以培訓、競爭、試用、輪崗為主要內容的任職管理機制;以考試、考核、獎懲為主要內容的崗位管理機制;以分流、內退、辭職為主要內容的減員管理機制。各種制度互相銜接,相互配套,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按制度管事,就是要理順工作職責,以崗定責,以責定人,以勞定酬,按勞評獎。利用機構改革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等問題。利用人事分配製度解決幹部動力不足.活力不夠,苦樂不均等問題。提高服務質量,我們應把握三個原則:一是責權不能交叉。哪個機構、哪個崗位承擔什麼責任,應有嚴格的界定;二是責任不能空檔。不能因為機構調整精簡,出現工作“真空”,所有的工作都要有人負責;再次是權力不能失控。各個環節、各個工種、各個崗位之間都要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加快科技興稅步伐,提高稅務服務水平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套用,稅務系統應加快實現管理網路化、征管手段電子化、辦公自動化的步伐。開發征管軟體,用好軟體。加強對稅源監控,實現信息共享,加強防偽稅控,將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人防偽稅控系統,加強交叉稽查管理。預防發票犯罪。搞好稅務系統,銀行系統聯網,把辦稅服務廳的功能建立健全。使辦稅服務廳既作為稅款徵收單位,又作為開戶銀行,實現納稅人、稅務機關、國庫三點一線,稅款徵收劃解,入庫三位一體;實現網上辦公,啟用公文處理軟體,取消紙質檔案。建立適合自己地區實際情況的區域網路,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進程,藉助計算機,最佳化服務組合,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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