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執法
  • 性質: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
  • 特徵:稅收執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等
  • 特性:具有裁量性,主動性
特徵,表現形式,基本原則,關係,

特徵

(一)稅收執法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無須與相對人進行合意,僅憑單方意志即可實施。而且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執法的保障,其遇到執法障礙時,可以運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藉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保證稅收執法行為的實現。
(二)稅收執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國家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採取行政措施的活動。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稅收執法具有可救濟性,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三)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稅收執法必須依據法律嚴格進行,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法執行領域的要求;但是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只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沒有任何主動性參與其間。事實上稅法規定不能面面俱到,總是留下一定的空間讓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比如稅收行政處罰的幅度等。
(四)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這是與稅收司法活動相區別的重要特點,稅收執法是積極、主動的行為,而不像稅收司法活動那樣具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這也是稅收執法具有的職權和職責相統一特點的體現。稅收執法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當一定的涉稅事實出現時,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履行這種職權行為,而不得放棄、轉讓。
(五)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有責行政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這是為了克服稅收執法主體專制和濫用權力,保障稅收執法相對人權利的根本措施。稅務機關必須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違法行政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

表現形式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通過制定、頒布一系列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形成眾多的、有機聯繫的稅收法律規範。稅務登記、徵收管理、稅務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為,雖然種類不同,方式各異,但都是一種執法行為,都在行使著稅收執法權。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

基本原則

1、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執法主體法定
(2)執法內容合法
(3)執法程式合法
(4)執法根據合法
2、稅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我國學者將合理性原則具體概括為: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當前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適用法律規範,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對待;
(4)符合自然規律;
(5)符合社會公德。稅收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做到適宜、恰當、公正、合情、合理。

關係

(一)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共同之處
1、二者的目標相同。稅收執法的目標是:稅務機關履行職責,完成稅收職能,打擊涉稅犯罪,糾正稅收違法行為,促使管理相對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並創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而納稅服務的目的同樣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開放式的納稅服務體系,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能力的提高,營造一個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稅收環境,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工作水平。由此可見,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目標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滲透、缺一不可。稅收工作是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載體,離開了稅收工作就談不上執法,也談不上服務。從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含義和內容可知,二者同樣貫穿於稅收工作的始終。稅務機關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部門,在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的主體都是稅務機關,客體都是納稅人,服務行為必然寓於執法過程中,因此,二者顯然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稅收工作的過程,既是執法的過程,又是為納稅人服務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體現著法律的尊嚴和稅務機關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水平的高低,影響著納稅人對稅收的態度。執法水平高,有利於消除納稅人的對抗心理,改變納稅人對稅收的消極態度;服務質量好,有利於密切征納關係,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辦稅能力。因此,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兩種行為之間的相關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不同之處
1、基本內涵不同。稅收執法就是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的行政執法行為,這種執法行為能夠直接產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後果。納稅服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納稅服務是稅務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通過適當的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稅服務,包括稅收宣傳、稅法公告、意見反饋和舉報投訴、納稅救濟等公共服務,使納稅人在和諧的氛圍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行使稅收權利。納稅服務是無償的公共產品,服務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服務的本質是護法維權,通過推動稅收的公正、公平,進而維護征納雙方的社會公信。廣義的納稅服務則包括最佳化稅制、完善稅政,改革體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稅務行政乃至整個政府效率等方面內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內容不同。依照征管法的規定,稅收執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稅務行政複議等五大方面。納稅服務的內容極其豐富。征管法中直接涉及到保護納稅人權益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條款就有近30個,還有多條通過規範稅務人員的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服務的理念在稅收工作中,主要體現在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從稅收工作實踐看,納稅服務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務、諮詢服務、辦稅服務、環境服務、援助服務五大方面。
3、遵循的基本原則不同。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法定原則(執法主體法定;執法許可權、內容、手段法定;執法程式法定),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效率原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納稅服務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無償性原則。
(三)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辦稅、法律、諮詢服務,可以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這是做好整個稅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稅收執法的基礎。而良好的稅收執法既可以為納稅人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也可以提醒納稅人循規守法,避免事後加倍處罰的損失,這本身就是一種更有價值的深層次服務。
因此,應樹立稅收執法也是納稅服務,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是相輔相成關係的觀念,既要把納稅人當作管理對象,更要把納稅人當作服務對象。最佳化納稅服務,要堅持服務與執法並重,努力做到在嚴格執法中提供優質服務,以優質服務促進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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