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信息知情權

稅收信息知知情權是指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公開、充分的稅法信息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知情權、稅務徵收程式知情權、稅額核定知情權、稅收救濟知情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信息知情權
  • 外文名:Tax information right to know
  • 拼音:shuishouxinxizhiqingquan
  • 解釋:稅務機關提供公開稅法信息的權利
概念,主要內容,保障措施,相關規定,

概念

稅收信息知知情權是指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公開、充分的稅法信息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知情權、稅務徵收程式知情權、稅額核定知情權、稅收救濟知情權等。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有義務通過文字資料、電腦網路、口頭諮詢、電話諮詢等各種可以利用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真實、全面、有效的稅收政策諮詢等服務,且應該免費提供,不得藉此收取納稅人費用。

主要內容

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政策知情權。納稅人享有主動了解,全面、準確、適時知曉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利
(二)涉稅程式知情權。涉稅程式包括納稅人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要求、先後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各種資料等。
(三)應納稅額核定知情權。納稅人在接受應納稅額核定前,有權向作出核定的稅務機關了解稅額核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以及採用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救濟方法知情權。征納雙方在納稅、處罰、採用強制執行等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納稅人有權得知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行政訴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保障措施

各級國稅機關應健全和完善稅收宣傳、辦稅公開、諮詢輔導工作制度,主動確保納稅人知情權的實現。
一、進一步推進辦稅公開。將辦稅公開與日常管理結合起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的意見》要求的內容,全面、準確地公開辦稅事項。對涉稅保密信息,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公開,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
嚴格規範公開程式,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應讓全社會知情的事項要主動公開,涉及一定對象的事項要在規定範圍內公開,做到公開範圍與執法對象相一致。
進一步完善公開內容,重點做好涉稅程式、優惠政策、欠稅、罰款、個體定額核定及停復業、稅收救濟途徑等情況的公開,做到經常性的事項長期公開,階段性的事項定期公開,臨時性的事項隨時公開。對涉稅程式的公開,包括納稅人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要求、先後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各種資料等。
不斷改進公開方式,利用公開欄、辦稅指南、電子螢幕等多種形式,在辦稅場所公開各類辦稅事項,做到形象直觀、簡明易懂。充分發揮辦稅服務廳、國稅網站等自身平台,以及報刊媒體等的作用,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就能了解涉稅事宜。
二、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堅持稅收宣傳月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充分利用“一廳”、“一網”、“一線”和手機簡訊平台等載體,及時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政策、辦稅流程等。根據稅收政策變化和管理服務需要,採取集中培訓、專題講座、新聞通告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積極編印通俗易懂、內容豐富的稅收宣傳和辦稅輔導資料,無償向納稅人贈閱,集中宣傳稅收政策和國稅工作。
三、全面推廣套用《納稅人辦稅嚮導》,幫助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順暢辦理各項涉稅事宜。
四、各級國稅工作人員在接受納稅諮詢時,應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負責任地解答納稅人的諮詢問題。對於能夠準確解答的問題,給予當場答覆,並告知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項;對於不能及時準確解答的問題,限時答覆,並告知納稅人答覆時限;對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事項,要主動為其引導、介紹給相關服務視窗和部門,作好納稅人與視窗(科室)人員之間的服務協調,保證納稅人順利辦結各項事宜。
四、加強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各部門、各單位的協作與聯動,實時解答納稅人通過熱線和國稅網站提出的諮詢問題。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設立登記納稅申報、涉稅審批等事項進行提示,對逾期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申報納稅催報催繳等事項進行通知。
六、稅收管理員應當根據管戶責任和管事要求,加強與納稅人的聯繫與溝通。告知納稅人聯繫方式、崗位職責、服務事項和監督方法;向納稅人提供宣傳諮詢、辦稅輔導和援助服務。對於設立稅務登記、取得涉稅認定資格的納稅人,應當及時進行辦稅輔導。對於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給予重點辦稅輔導。
七、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稽查和稅收檢查的範圍、職權、依據和程式行使稅收執法權,嚴格依法執行稽查、檢查公開、告知制度。派出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和日常檢查時,應主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拒絕檢查時,不得使用不當言詞或其他方式進行報復,確保納稅人對稅收檢查程式和檢查人員身份的知情權。
八、各級國稅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應當依法告知納稅人具有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請求稅務行政賠償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負責稅務行政複議、賠償和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
九、國稅機關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主管國稅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以及進行大規模個體稅收定額調整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確保納稅人聽證知情權。
十一、納稅人如對國稅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提出異議和不滿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應納稅額核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以及採用的方式和方法做出解釋,不得含糊其詞,搪塞了事。
十二、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在明確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對需要納稅服務援助的老年人員、殘疾人員、下崗人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稅收援助,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辦稅輔導或為其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十三、各級國稅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嚴密防範和杜絕侵害納稅人知情權利行使的行為。對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嚴格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強化執法監督,加大對違規違紀問題的追究力度,杜絕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

相關規定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對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義務的明確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公共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式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稅收征管法》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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