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追償制度

稅務行政追償制度是指違法行使職權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主觀有過錯,如故意和重大過失,稅務機關賠償其造成的損害以後,再追究其責任的制度,它解決的是稅務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並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統稱行為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行政追償條件,追究形式,

行政追償條件

稅務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支付了賠償金或返還了財產或恢復了原狀。
(2)行為人對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違法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或有重大過失。

追究形式

(1)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一般情況下,在行政責任的範圍之內,對行為人追究的主要是追償責任,即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2)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被追償人是數人,應國家各行為人在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過錯的輕重程度,分別確定其應程度的賠償費用。
(4)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賠償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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